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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建议 
标  题:  关于省人大第十三届一次会议第392号建议的答复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28日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29日
发文字号:  豫人社建提 〔2022〕45号
失效时间:  
关于省人大第十三届一次会议第392号建议的答复

我们对您在省人大第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下调教育、卫生行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建议》再次认真梳理分析,现答复如下: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包括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我省目前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是由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组成。

一、      基准费率的确定

2015年,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出台《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将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从以前的0.5%1.0%2.0%三个基准费率调整为0.2%0.4%0.7%0.9%1.1%1.3%1.6%1.9%等八个基准费率。按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中规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等行业被列为2类风险,其基准费率是按照工资总额的0.4%确定。根据这一规定,2015年,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厅共同印发了《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1551号),正式将我省所有企事业单位重新按照行业风险分类确定为8类基准费率。

二、      浮动费率的确定

2019年,我们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103号),根据每两年支缴率的情况确定浮动费率,二至八类行业,可分别向下浮动至80%50%,也可向上浮动至120%150%

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等2类风险行业浮动费率每两年调整一次,如果50%<支缴率≤80%,仍会按照0.4%缴费;如果25%<支缴率≤50%,费率下浮一档,按照0.32%缴费;如果支缴率≤25%,费率下浮两档,按照0.2%缴费。

三、      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018年至2022年,我们连续五年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要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尤其是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以来,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减免缓”政策,更大力度帮助企业解困。自2018年以来,共少征收工伤保险费35.47亿元,切实降低了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减轻了用人单位参保负担。

尊敬的棘桂兰代表,再次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今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联系人:郭颖

联系电话:0371-69690173

邮编:45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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