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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建议 
标  题:  关于省人大第十三届六次会议373号建议的答复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28日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29日
发文字号:  豫人社建提 〔2022〕46号
关于省人大第十三届六次会议373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出台小微企业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的建议》收悉,感谢你们对工伤保险工作的关注,现答复如下:

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中国经济韧性、潜力所在,稳住了他们,就是稳住了就业、稳住了民生。省委、省政府近年来不断在优化营商环境上下功夫,我厅也采取了一系列助力小微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执行阶段性降费,积极助力企业发展

2018年以来,根据国务院总体部署,按照省政府工作报告责任分工落实方案要求,结合人社部和财政部相关文件精神,我们先后印发了《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豫人社〔201826号)、《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9130号)、《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36号)、《关于做好2021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29号)、《关于做好2022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20号),通过连续五年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以及2020年实行的工伤保险费“减免缓”政策,截至20226月份,共为用人单位减负35.47亿元。

二、严格落实减免政策,确保企业享受政策红利

按照国家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我省减税降费有关要求,严格落实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相关政策,20202-12月份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减免政策。享受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其它单位减免政策的共17.84万家,减免约8.14亿元,占全部减免额的80.55%

三、汛期缓缴工伤保险费,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7.20”特大暴雨灾害发生后,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企业加快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经营十条措施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127号)要求,我们及时出台了《关于对受洪涝灾害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明电〔202110号),允许受灾情影响出现较大困难的企业缓缴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同时简化批准权限和办理程序,有效帮扶了受灾情影响的困难企业。

四、关注新业态从业人员,探索工伤参保新路径。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01号)要求,我们积极与省邮政管理局沟通协调,并于2022211日共同印发了《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1101号文件扎实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10号)。进一步明确了基准费率、缴费基数、费率浮动和优先参保等。同时要求各级经办机构针对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直接办理参保手续。同时我们将漯河市定位基层快递网点参保试点城市,大力推进快递员参保工作。

今年我们印发的《2022年河南省工伤保险工作要点》(豫人社办函〔202215号)中对于新就业形态有了一个整体的部署和安排。一是要求全省各地督促各类网络平台及第三方合作单位及时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卖送餐等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二是认真研究学习《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吸取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加强调查研究,确保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五、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推行便民服务

近年来,我们不断深化工伤保险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伤认定材料从16项压缩至6项,办结时间从60日压缩至30日,对于材料齐全、事实清楚的办结时间缩短至7日;劳动能力鉴定从9项材料压缩至3项,办结时间从90日压缩至45日。持续推进全省互联网+工伤网络平台建设,加强了平台系统建设和数据库录入工作,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推动工伤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发放等信息一体化建设,大大方便了服务对象,“放管服”工作取得了明显实效。

六、工伤预防和康复相结合,全方位保障职工利益

20216月,我们联系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工伤预防联系会议制度和工伤预防专家库的通知》(豫人社函〔202080号),进一步加强全省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同时积极探索康复试点建设,推进康复早期介入和“先康复后鉴定”的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工伤康复规范化服务,合理构建全省康复网络。

通过一系列积极措施,有效分散了小微民营企业工伤风险、保障了小微民营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但依然存在部分小微企业因为从业人员工伤或工亡而面临倒闭,工伤工亡职工家庭返贫的情况。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要求,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故目前社保基金普遍实行统征模式,导致未参加其它几项社会保险的职工无法纳入工伤保险统筹。二是部分小微企业聘用的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超龄人员无法参保。因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自动对参保人员的年龄进行逻辑校验,一旦超过退休年龄,就无法在系统中录入工伤保险参保信息。三是由于社保基金采用统征模式,个别小微企业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的考虑,不愿意为职工购买个别险种,常常把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等同或代替工伤保险的情况。

下一步,我们将针对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存在的困难,积极开展调研,广泛征询意见,并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这种现实情况,争取政策支持,探索适合小微企业的参保模式。同时,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小微企业参保情况加大稽核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全员参保缴费,维护小微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再次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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