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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工伤保险 
标  题:  关于做好2022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14日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14日
发文字号:  豫人社办 〔2022〕20号
失效时间:  
关于做好2022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3号)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此次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不再单独核算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和直管县(市)可支付月数,各直管县(市)可支付月数纳入原省辖市合并计算。

二、由于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尚未实现全省统收统支,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2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仍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分别计算,即:截2021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期间,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费率。(各统筹地区降费幅度详见附表)

三、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2021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不是在去年降低基础上进行下调。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和其他定向缓缴政策叠加执行。即:申请缓缴期的相关行业单位,在缓缴期满后补缴的工伤保险费按照阶段性降低后的标准补缴。

四、各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此次降低费率工作,符合降低条件的省辖市要确保在5月1日起按照新的费率政策执行。

附件:2022年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

 

20224月13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工伤保险处)




附件

2022年工伤保险费率降幅

单位:万元

 

 

2021年基金收入小计

2021年基金支出小计

2021年底基金累计结余

可支付月数

2022年费率下调比例

省本级

118001

109222

166642

10

0

郑州市

48652

34320

241186

78.6

50%

巩义

3016

2897

2543

开封市

5801

5387

11020

21.7

20%

兰考

1769

12189

940

洛阳市

20252

24250

33203

16.4

0

平顶山市

7451

8581

25614

32

50%

汝州

1434

1381

944

安阳市

15376

16755

2115

1.8

0

滑县

1747

1584

669

鹤壁市

3648

4311

2175

6.1

0

新乡市

8289

16118

14973

11

0

长垣

2328

2610

2130

焦作市

11562

10092

6297

7.5

0

濮阳市

6540

5160

7161

16.7

0

许昌市

6737

8247

19946

29

50%

漯河市

5897

6890

4306

7.5

0

三门峡市

5772

6221

4449

8.6

0

南阳市

17184

15574

6953

6

0

邓州市

1324

1479

1622

商丘市

8487

6755

7152

10.5

0

永城市

3443

3461

1763

信阳市

4664

5615

9878

23.2

20%

固始

819

809

2568

周口市

7363

8885

25872

34.9

50%

鹿邑

580

444

1288

驻马店市

11091

9366

11679

16.3

0

新蔡

360

255

1411

济源示范区

4922

3662

2775

9.1

0

合计数

334508

321550

619273



 

说明:1、2021年底省本级累计结余中含76000万元的省级储备金。

2、郑州市含郑州市航空港区有关数据;省直含郑州铁路局有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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