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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失业保险 
标  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24日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7日
发文字号:  豫人社办 〔2021〕116号
失效时间: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

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133号),自202211日起施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决定对我省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相应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133号)划分的三个类别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应调整为1600/月、1440/月、1280/月。其中,原贫困县失业保险金标准继续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纳入省直统筹的中国铁路郑州局、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在豫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参照郑州市市区标准执行。

二、对按照规定补发、一次性领取、转移接续、再次失业时合并计算的上次转入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人员在其刑满、假释后恢复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失业〔20054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2211日起施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亦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2022年度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地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附件:各省辖市市区、济源示范区、各县(市)行政区域类别失业保险金标准

 

 

 

2021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失业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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