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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其他 
标  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评选表彰河南省农业农村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3月02日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04日
发文字号:  豫人社函 〔2021〕50号
失效时间: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评选表彰河南省农业农村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农委),漯河市畜牧局,兰考县畜牧局,省农业农村厅直属各单位: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激励全省农业农村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凝心聚力投身“三农”事业,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省农业农村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省委十届十二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统筹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进一步激发我省农业农村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凝心聚力投身“三农”事业发展,在“十三五”打下的良好基础上,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宽广的视野、更加务实的作风,加快实现农业强省目标,为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的绚丽篇章贡献新的力量。

二、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或工作部门。

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职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职工。

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重点围绕以下领域进行推荐:粮食生产、生猪稳产保供、人居环境整治、高标准粮田建设、产业发展、脱贫攻坚、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农村法制建设、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确权、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奶业发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机示范建设、秸秆禁烧、农业人才培训培养、社会事业发展、农垦改革等。

5年内获得过“全国农业农村系统先进集体”“全国农业农村系统先进工作者”以及其他省部级以上称号的集体或个人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在5年内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

拟表彰先进集体50个、先进工作者150名,具体名额分配情况请见附件2。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2.坚决贯彻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认真履行职责,在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民脱贫致富等方面成效显著;

3.严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领域各项规章制度,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运转协调,近5年内没有发生违纪违法事件;

4.领导班子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思想解放、勇于开拓、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带领干部职工团结进取,奋发向上,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

5.干部职工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干部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好,单位风气正。

(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鲜明讲政治,对党忠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求实奉献,工作业绩显著,为农业农村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3.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顾全大局,团结同志,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处处发挥表率作用,近5年没有发生违纪违法事件;

4.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具有较好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5.从事“三农”工作5年以上,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且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

四、组织领导

为做好此次评选表彰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组成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全面领导推荐、评选、表彰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推荐、评选、表彰的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人事处。各地应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的推荐审核工作。

五、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农委),漯河市畜牧局,省农业农村厅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评选单位)分别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推荐评选工作。

(一)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省农业农村厅机关、厅属单位由厅人事处负责推荐评选工作,推荐对象参照上述要求进行公示。

(二)各地评选单位在广泛听取意见、充分酝酿讨论、集体研究决定的基础上,按照分配的名额提出拟推荐对象,撰写审核推荐工作报告,并于2021年3月19日前将推荐对象初审材料报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三)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评选单位推荐材料进行初审,3月25日前将初审结果反馈各地评选单位。各地评选单位组织先进集体推荐单位开具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廉政证明和公安部门证明,先进工作者推荐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部门意见。推荐对象需在本市、济源示范区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等。

(四)各地评选单位在本地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材料于4月2日前报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省评选办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复审,召开评审会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报省评选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省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对推荐对象存在异议的推荐地区和有关单位应认真调查尽快提出处理意见。如果不及时反馈意见,将取消该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

六、正式推荐材料报送要求

(一)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征求意见情况、集体研究情况、在本地区公示等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加盖单位公章。

(二)推荐审批表格。填写报送《河南省农业农村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河南省农业农村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4)、征求意见表(附件5)、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6)。

(三)推荐对象事迹材料。详细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简要事迹300字左右、先进工作者2寸近期免冠彩照3张(附电子版),并在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

请各单位将上述材料纸质版一式3份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nytrsczh@126.com 。纸质材料规格为A4纸,双面打印。有关表格请登录河南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下载。

七、工作要求

(一)坚持评选标准,突出实际业绩。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推荐,突出业绩导向,坚持德绩兼备,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要坚持优中选优,确保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严格甄别,突出典型,确保推荐评选质量和真实性。特别是要严格审查拟推荐对象的一贯表现,认真总结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

(二)坚持面向基层,聚焦工作一线。评选要面向基层和生产、工作一线,重点向在艰苦岗位、艰苦地区工作并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倾斜,副厅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处级单位、处级干部比例严格控制在表彰总数的20%以内,其中先进工作者的处级干部不得超过名额分配表中的人数限制,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且继续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身份参评,推荐单位需写出具体说明。

(三)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实行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评选推荐工作要讲规矩、重程序,严把事迹材料审核关,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事迹材料骗取荣誉或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或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推荐名额,并取消该地区或有关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于已授予先进集体或先进工作者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法违纪等行为,将撤销其所获称号,并收回奖牌、证书。对在评选推荐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联系方式

(一)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通讯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27号

邮政编码:450002

联系人:郝  天

电  话:0371—65918810

电子邮箱:nytrsczh@126.com

(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通讯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

邮政编码:450018

联 系 人:张昱罡

联系电话:0371-69690228

 

附件:1.河南省农业农村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河南省农业农村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3.河南省农业农村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

4.河南省农业农村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5.河南省农业农村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

6.河南省农业农村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基本情况一览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3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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