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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政策规定
(一)关于申报条件
1.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0〕160号),自2021年起,申报副高级职称,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聘任中级岗位年限,由4年以上调整为5年以上。2020年按原规定4年已进行了过渡。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对申报副高级职称的任职年限有明确要求。作为过渡,今年中专、大专以及博士研究生学历任职年限仍按豫人社职称〔2016〕25号、26号文件执行。
(二)关于评审条件
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实践导向、科学评价,突出实践能力业绩导向,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鉴于我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未修订,经业内专家论证,作为过渡,今年评审工作实行现行评审条件和过渡评审条件并行的办法,申报人符合豫人社职称〔2016〕25号、26号文件的能力业绩条件仍可继续申报评审,或者符合下列能力业绩过渡条件也可申报评审。
能力业绩过渡条件为,申报全省正高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3条以上,申报全省副高职称、基层正高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条以上,申报基层副高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1条以上:
1.具有自主创新标志性的专业技术成果、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或引进新技术、填补区域内标志性技术空白并获得广泛认可(申报全省职称需填补省内空白,申报基层职称需填补县区地域内空白)。
2.为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包括临床救治、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流行病学调查、药物疫苗研发、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研发、心理治疗等在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疫情防控一线人员。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第1原始发明人)。
4.在二类及以上推荐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5.获本专业省辖市(厅)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限第1名)。
6.获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河南省医学会授予的医学科普奖1项(限第1作者)。
7.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项。
8.参与研究并形成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规范或卫生标准(限主要起草人)。
(三)关于持续落实关心关爱医务人员的政策规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规定,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用人单位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优先推荐申报,优先评审。
根据河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疫情防指〔2020〕14号)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在职称评聘中优先申报、优先参评、优先聘任;免除卫生支农任务,继续教育学分不作要求,其防治工作成效、工作总结报告等可作为晋升职称时的重要业绩成果;初级职称人员可提前一年晋升中级职称;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申报高一级职称免于一次业务考试;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不受年限限制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取得中级职称后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含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满10年的一线医护人员,可免高级职称业务考试,直接考核认定为副高级职称,取得的副高级职称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聘用。援鄂医疗队员以及在新冠肺炎医疗救治定点医院隔离病区(病房)中直接接触确诊病人、疑似病人的医务人员,中级及以上人员可提前1年申报高级职称,其中,护理人员可以突破医疗机构级别限制参加高级职称评聘。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和省直有关单位可登陆《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务人员管理服务信息系统》(http://222.143.33.75:8006/)查询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名单。
(四)关于分级评审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按照全省和基层分级评审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可选择申报全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或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但不能同时申报。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基层卫生高级职称仅限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取得农村医生副高级职称仅限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聘任;离开基层(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可在流入单位转评,转评通过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民营医院、企业医院及其他非公单位级别按照医疗机构许可证发证机关界定,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可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五)关于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
在原有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河南省卫生系列基层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基础上,新设立河南省卫生系列中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原河南省卫生系列农村全科医生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变更为河南省卫生系列农村医生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已下放评审权的省辖市农村全科医生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变更为农村医生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
申报全省中医专业的人员(含中西医结合、中药专业,不含中医护理专业)应选择河南省卫生系列中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基层中医专业的人员应选择河南省卫生系列基层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六)关于转换职称系列申报评审
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变动,应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可申报同级转评,取得与现岗位一致的职称。转岗后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转岗前后同级职称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业绩成果也予认可,但业绩成果应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且应取得转岗后新的业绩成果。转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须取得相应的卫生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七)关于审核权限
1.以下情况需经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
(1)符合《关于进一步畅通我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的通知》(豫人社办〔2016〕138号)规定,申请“绿色通道”申报的;
(2)援疆、援外人员申请业务免试的;
(3)申请年限破格申报的;
(4)国家部委、中央企业或外省委托评审的。
2.以下情况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督并抽查:
(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申请享受职称优惠政策申报的;
(2)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累计工作25年的执业医师,高级职称业务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申请通过“绿色通道”申报的;
(3)长期扎根在农村基层工作的执业医师,取得中级职称后,继续在农村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连续工作满10年,高级职称业务考试合格,申请通过“绿色通道”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的;
(4)取得全科医学或全科医学(中医类)中级职称后,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满10年,免高级职称业务考试,申请农村医生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的。
审核完成后,申报人上传相关审核备案表,再进行网上申报。
二、职称申报审核流程
(一)网上申报
1.单位帐号创建与审核。单位帐号实行“谁创建谁管理”原则。国有企事业单位按单位隶属关系分级创建,非公组织机构由审批机关创建。省卫生健康委批准的民营医疗机构,联系省卫生健康委申请创建单位帐号。
用人单位帐号创建后,需登陆帐号按要求完善有关信息并上传审核材料。负责创建帐号的管理部门审核相关资料,相关信息符合创建条件的,审核通过;如不符合,一次性告知不通过原因。
2.个人帐号创建。用人单位通过审核后,单位管理员登陆管理平台,在“人员管理→单位人员管理”中添加申报人信息,创建申报人帐号。
3.个人申报。申报人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快捷通道栏“职称评审”→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职称申报系统→申报用户登录,用户名为本人身份证号,初始密码咨询用人单位。修改密码后,录入个人信息并上传评审材料扫描件。申报材料涉密的,要进行脱密处理后上传。
个人网上申报时间(不含提交后退回修改时间)为10月10日至11月10日,逾期网上未提交将不能参加本年度职称评审。个人网上提交后,要关注申报状态,如遇“退回修改”,应及时按照退回原因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在相关部门审核截止时间前再次提交审核。
郑重告知:请申报人认真填写申报信息、上传评审材料扫描件并确认无误后再提交。上传材料不清晰或出现漏报、错报、未放指定位置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各级审核部门均不能修改申报人填报的任何信息,审核通过后或者审核截止时间后均不能退回修改。
经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个人自行打印《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和其他纸质评审材料一并按要求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后不再补充材料。
(二)网上审核
按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业务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各级审核部门要落实审核责任制。在网上审核过程中,对不符合要求的事项和材料,退回时实行“一次告知”,申报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各级审核部门务必在10月10日至11月2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逾期平台将不能提交审核结果,影响申报人参加评审。
三、申报评审材料有关要求
(一)下列材料不再提交纸质材料,通过平台上传至“补充资料”栏
1.申报主任(中)医师、副主任(中)医师提交的聘任现职以来到上级医疗机构(或本专业重点专科)进修的证明材料。
2.根据豫卫医〔2021〕22号文件规定,城市三级医院医师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前必须到县医院累计服务不少于1年,城市二级医院和县级医院医师在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前必须到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不少于1年。城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和县级医院的医师(限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类别)申报评审副主任医师需提交完成支农任务的证明。2021年5月前完成支农的提交《河南省城市医师卫生支农工作鉴定表》(样表见豫卫办〔2011〕71号文件附件),2021年6月后完成支农的提交《对口支援工作医师考核表》(样表见豫卫医〔2021〕22号文件附件)。
3.企业医院、民办医疗机构等申报人员需在河南工作且满6个月,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等有效证明。
4.破格申报者提交个人业务自传和由工作单位出具的专题报告(应说明申报人符合哪些业绩条件)。
(二)以下材料通过平台上传,同时应提交纸质材料
1.申报人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书》(附件1)一式4份,分别由用人单位、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资格审核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省卫生健康委分别留存,另1份放至评审材料袋。
2.《河南省2021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简表》(附件2)一式50份,统一用A3纸打印。
3.申报农村医生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人员提交《农村医生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表》(附件3)一式3份。
4.申请“绿色通道”申报的提交《河南省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备案表》;申请业务考试免试的提交《业务考试免试表》;申请年限破格的提交《河南省破格申报职称备案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提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享受职称优惠政策申请表》(附件4)。
5.科技进步奖、成果奖、科普奖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以及获奖的主要业绩材料原件。
6.发明专利应提供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和发明专利授权证书。
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提供立项批文、资助项目计划书、结题报告等相关材料。
8.参与研究并形成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规范或卫生标准,应提供批准公告、标准内容和编制说明。
9.任现职期间反映本人工作业绩的论文原件。提交的论文应在《河南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学术期刊参考目录》内(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查询),并提交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网上检索打印页。被SCI收录的论文需提供科研部门或检索机构出具的检索证明(内容包括期刊名称、刊号、发表时间、发表当年影响因子或分区等信息)。以上材料为非中文类语言的,需提供中文版。论文通过平台上传时,只需扫描上传杂志封面、目录、文章及检索页。
10.病历和专题报告
(1)病历要求。设病床的临床科室的医师,提供任现职近5年主治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病历号,由单位随机抽取5份病历号,每年至少抽取1份。申报人按病历号提交相应原始病历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每份病历需加上封皮,封皮上注明申报人姓名、单位以及病历编号(①-⑤)。
病历须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一般包含以下几个部分: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出院记录、医嘱等内容。能体现申报者所在职级医生的职责,有申报者的查房、分析、修改和签字等内容,能反映申报者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病历应为原始病历复印件,原始病历指归档病案的全部资料。
(2)专题报告要求。不设病床的临床科室、非临床科室、其他公共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药、护、技专业技术人员,提交本人在实际工作中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题报告5篇,加盖单位公章。(每年至少1篇,每篇2000字以上)。
专题报告一般应包含以下几个部分:标题、立题背景与目的意义、所用材料与方法或具体实施方案、结果、讨论、结论、参考文献、佐证材料、落款。专题报告应书写规范、内容全面、符合要求,佐证材料应真实可靠,包括发表的学术论文、申报的科研成果、专利、获奖及操作或诊疗记录单、报告单等。其中放射医学专业应提交影像诊断报告单;超声医学专业提交超声诊断报告、图文报告;检验专业提供检验报告单、失控分析报告;麻醉专业提交术前、术后随访单、麻醉记录单等;药学类专业提供药学服务(如临床药学专业提供药物用量监测和合理用药评估、用药规范、药品ADR监测分析、院内外用药会诊或疑难病历讨论等)有关材料;护理专业提供查房记录、疑难病历讨论等材料;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和各类公共卫生等专业提交的专题报告必须反映申报者本人的工作或贡献,不得为单位或科室的项目或工作总结。以上附件要求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因单位没有设立申报人员所从事专业的专科病房,或因长期在门诊工作而无法提供病历的申报人员,提交专题报告。在任职期间内因工作原因有部分时间不管理病房无法提供病历的,从近5年可提供病历年份中随机抽取5份病历,不再额外提供专题报告。符合条件的援外、援疆申报人员可以用援疆、援外期间的临床工作总结或专题报告代替该年度病历。以上情况须由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11.符合能力业绩过渡条件第1条的提交《河南省2021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代表作鉴定表》(附件5),附相关佐证材料,并由单位组织我省同专业同级及以上3家三级医院权威主任医(药、护、技)师推荐(申报基层的由单位组织本区域同专业3家二级及以上医院权威主任医〔药、护、技〕师推荐);公共卫生专业的由3名同专业同级或上级公共卫生机构权威主任医(技)师推荐。无佐证材料的不予接收。
12.符合能力业绩过渡条件第2条的提交《河南省2021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代表作鉴定表》(附件5),附佐证材料,并由单位组织我省3名同专业省级及以上三级医院主任医(药、护、技)师推荐;公共卫生专业的由3名同专业省级及以上公共卫生机构权威主任医(技)师推荐。无佐证材料的不予接收。
(三)以下材料需提交纸质材料,不需通过平台上传
1.通过职称申报系统打印的《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一式2 份,A3纸双面打印对折。
2.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提供《河南省2021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资格审查汇总表》一式3份(格式见附件6,可从职称管理系统导出后编辑),全省西医正高、全省西医副高、全省中医正高、全省中医副高、基层正高、基层副高、乡镇社区正高、乡镇社区副高、农村医生考核认定副高分类汇总,并分别按照单位和专业排序。
(四)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另需提交的材料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和省直单位登陆《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务人员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点击医务人员建档立卡-人员基本信息-添加政策-完善职称信息,上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享受职称优惠政策申请表》扫描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还需上传表彰文件扫描件。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委托我省评审的人员(包括自主评审高校校编人员),须提交中央部委人事部门、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高校等出具的委托评审函,经同意后可参加我省高级职称评审。其中国家部委、中央企业或外省委托评审人员,可不通过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申报,实行线下申报。
(二)申报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量应符合《河南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务工作能力及工作量要求》,申报评审副主任医师,担任主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40周;申报评审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35周等。用人单位要严格审核参评人员工作量,工作量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推荐参评。
(三)申报人员聘任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当年12月底。申报人员提交的科研成果、奖励证书、专利证书、论文、病历、专题报告、进修证明等参评业绩材料和证件,取得时间截止到2021年9月30日。杂志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录用证明等不作为评审依据。
(四)论文须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申报正高级职称鉴定2篇,申报副高级职称鉴定1篇,所要鉴定的论文由申报人自定。乡镇(街道)、社区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申报基层副高职称评审、农村医生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人员无需论文鉴定。
(五)高级职称评审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文件规定执行(260元/人);论文鉴定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豫价费字〔1997〕180号)文件规定执行(60元/篇)。
(六)郑州市、焦作市、开封市、洛阳市、濮阳市和三门峡市负责所辖区域内(包括省直管县、市)卫生系列副高级(含全省和基层)职称评审,评审工作安排由相关省辖市制定。评审委员会须在12月底前完成年度评审任务。
(七)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和省直有关单位应按照《河南省2021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资格审查及评审材料报送安排》(见附件7)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 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书
2.河南省2021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简表
3.农村医生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表
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享受职称优惠政策申请表
5.河南省2021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代表作鉴定表
6.河南省2021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资格审查汇总表
7.河南省2021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资格审查及评审材料报送安排
2021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才评价开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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