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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河南省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21-06-21 16:25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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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工程系列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在调查研究、座谈讨论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对原申报评审条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以下是修订后的《河南省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征求意见稿)。根据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7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

  联系地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郑州市正光路11号,邮编450018)。

  电子邮箱:hnszgb2@126.com。

  联系电话:0371-69690362。

  河南省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程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正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激发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创新活力,培育造就一支高素质、创新型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工程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省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现从事工程技术专业的在岗在职人员申报、评审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

  第三条 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任现职以来连续5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四)申报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一致。

  二、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并聘任满5年。

  (二)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我省特级技师获得者。

  (三)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四)获得“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奖“的高级技师,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

  (五)达到河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B类人才以上标准者,不受年限和学历限制,可破格直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第五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二)对本专业能够进行深入的研究,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能独立承担本专业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和咨询工作。

  (三)能够全面掌握本专业和相关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有备对重大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理论水平。

  (四)在本专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技术判断、技术评价、技术分析、技术预测等能力。

  二、业务工作能力与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有提出重大、重点项目的课题选题、立项论证报告、实施方案、方案设计的能力和经历。

  (二)具有主持省部级以上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或重大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建设、制造、安装、调试等能力和经历;或具有主持大型以上企业重大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的能力和经历。

  (三)具有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的能力和经历。

  (四)具有组织编制本学科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行业技术标准的能力和经历。

  三、任高级工程师期间业绩与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其中至少具备前七条中的1条)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1项。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2项。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特大型企业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2项(限前5名)。

  (四)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1项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或2项省级技术标准,并发布实施,用于生产实践。

  (五)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件,推广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六)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合著本人须撰写5万字以上)。

  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要求独著或第一作者,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或在科技类、工程类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要求独著或第一作者,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经国家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完成;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通过国家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八)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3项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3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3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并达到预期效益。

  (九)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组织实施完成1项国家级节能改造、新能源重大项目或环保治理、节水节能、生态修复重大项目已经国家主管部门验收运行,项目技术上达到我国先进水平,效益显著。

  (十)主持完成2项国家级或3项省部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经国家或省部级验收或相关行业评价;

  (十一)主持研发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3项以上,经相关行业评价,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新发现(勘查)大型矿产地1处或中型矿产2处,经有关业务部门认可,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十二)获得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及以上(限前5名);

  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受具备前七条中符合1条的规定限制;破格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及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达到合格要求外,还应符合工作业绩成果条件中4条以上(其中至少具备一至七条中的1条)。

  第三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业绩与成果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第七条 所有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人员,均需参加工程系列正高级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的面试答辩,答辩成绩为评审结果重要依据之一,答辩成绩不合格者评审不予通过。凡跨系列参评人员,当年不得连转带评。

  第八条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技合作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部级奖励是指2020年12月1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以前取得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各类奖励以获奖证书、正式文件为准。

  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获奖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第九条 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分别指经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定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分别是指经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等有关资料。

  国家级、省部级重点项目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国家、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国家级节能改造重大项目或环保治理重大项目”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验收文件。

  第十条 本条件中的大型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 “主持人”、“主要完成人”、“技术负责人”等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十二条 本条件所指推广应用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等须经相关行业评价,并由单位组织2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业专家的综合评价意见,同时提供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主要发明人”是指发明专利原始发明人,同时提供专利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的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者,均含本数量级别在内。

  第十五条 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周刊、旬刊、增刊、专刊、特刊及信息文摘类期刊等不在此列;

  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方面。

  第十六条 县级不含市辖区。

  第十七条 取得经济效益者,须提供本单位和上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两级财务证明等相关材料。取得社会效益者,须提供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应用证明。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文件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第十九条 本条件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