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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河南省工程系列电力、电子、电气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21-06-15 10:53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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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工程系列电力、电子、电气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在调查研究、座谈讨论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对原申报评审条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以下是修订后的《河南省工程系列电力、电子、电气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 试行 )》(征求意见稿)。根据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6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

联系地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郑州市正光路11号,邮编450018)。

电子邮箱:hnszgb2@126.com

联系电话:0371-69690362。

河南省工程系列电力、电子、电气专业

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征求意见稿)

 

总  则

一、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调动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创新型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更好的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特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现职从事工程类电力、电子、电气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三、本条件中电力、电子、电气专业职称分为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

四、本条件中所指“电力工程技术专业人员”是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热能动力工程专业(含核能、太阳能、地热及其他热能形式发电)、水能动力工程专业(含潮汐能、风能发电)、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电子工程技术专业人员”是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系统工程与电子技术专业、电子计算机专业、信息与网络技术专业、电子仪器与测量专业、光电子技术专业、视听技术及家用电子专业、电子材料及元器件专业;

   “电气工程技术专业人员”是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电机与电器专业、电力拖动与自动化控制专业、电气信息技术专业、电工材料专业、电气自动化仪表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分  则

一、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3.聘任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4.继续教育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二)学历资历条件

1、申报工程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并聘任满2年;

(3)大学本(专)科毕业,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并聘任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5)“河南省技术能手”获得者。

 2、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并担任工程师满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并担任工程师满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且具备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并担任工程师满5年以上。

(4)取得相应专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

(5)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奖”获得者。

二、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

(2)熟悉本专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及相关专业知识。

(4)了解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方法和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2.工作能力与经历,在聘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能根据工作任务合理选用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具有编写技术总结和技术报告的能力与经历。

(2)具有在专业工作中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学习、审查技术报告的能力和经历。

(4)聘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或省辖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的主要参与者。

②参与完成过1项对中型以上企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工程项目(产品)或中型以上工程项目(产品)中某一部分的研究、开发、设计制造、勘察工作。

③参与过本行业(专业)国家、行业、团体(地方)、企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及编写工作。

④参与完成过1项有一定技术难度和较复杂产品的某一过程的研究、设计工作。

⑤提出过1项中型工程项目或科研课题的选题、立项论证报告、实施方案、方案设计。

⑥参与完成过1项中型以上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或改进工艺等。

⑦完成过成套设备或单机设备的维护、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⑧参与过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或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广应用。

⑨参与过对工程项目(产品)有指导作用的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

3.业绩与成果,在聘任助理工程师期间,须满足下列3条(其中至少具备第1-5条中的1条):

(1)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1项。

(2)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优秀新产品奖励1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大型以上企业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中型企业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并把科研成果应用到本企业生产实践中,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本专业国家、行业、团体(地方)标准1项或企业标准2项的制定和编写工作,并正式发布实施。

(5)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并将其推广应用到生产实践中。

(6)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2项省辖市(厅)级技术项目的推广应用,或完成2项引进技术项目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7)参加完成1项技术难度较大和较复杂的产品(工程)或关键部件的开发、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经同行专家评审或鉴定,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8)参加完成1项中型工程(新建、扩建、技改、引进)项目研究、设计、安装、调试任务,经实践检验,达到了要求并通过鉴定(验收)。

(9)在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推广应用中,通过省辖市(厅)级鉴定(验收)1项,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0)参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并实现技术产业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11)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拔尖人才”、“技术能手”等称号者。

(12)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译著(本人翻译2万字以上);参与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操作规程(手册)、产品技术说明书,正式批准发布实施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制1项省(部)级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工作总结)、设计文件,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完成(组织实施)1项省(部)级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通过相应部门鉴定(验收)。

凡不符合规定学历的,须按照破格申报评审。破格申报中级职称,除必须具备评审工程师工作能力外,还须符合评审工程师职称的业绩与成果4条以上。

(二)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对本专业某一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的独到的见解。

(2)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能熟练运用本领域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3)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4)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方法和现代环境管理科学知识。

2.工作能力与经历,在聘任工程师期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能根据工作任务正确选用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具有独立制定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编写技术总结和技术报告的能力与经历。

(2)具有在专业工作中独立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学习、审查技术报告的能力和经历。

(4)聘任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经历之一:

    ①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辖市(厅)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②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了本行业(专业)国家、行业、团体(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编写工作。

    ③完成过对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主要部分的开发、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④完成过高性能、高技术的关键部件或技术密集的复杂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⑤完成过大、中型工程新(扩)建或技术改造(引进)成套项目的方案制定、设计和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⑥完成过重要成套设备或复杂单机设备的维护、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⑦具有1项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的经历,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新产品、新材料,并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⑧具有提出过1项重大、重点项目的课题选题、立项论证报告、实施方案、方案设计的经历;或完成对重大项目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

    ⑨完成过本行业(专业)重大的技术经济分析和市场分析,被有关方面采纳,经实践验证,正确可行。

 3.业绩与成果,在工程师聘任期间,须满足下列3条(其中至少具备第1-7条中的1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获得省辖市(厅)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或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3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在特大型企业生产第一线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特大型企业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或大型企业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并把科研成果应用到本企业生产实践中去,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过1项本专业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或2项(限前7名)省级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编写工作,并正式发布实施。

(5)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推广应用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6)作为主要完成人,提出1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对重大技术问题起重要作用,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通过国家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7)作为主要完成人,提出2项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对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通过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通过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本条中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项目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

(8)在省辖市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作为主持人,提出4项省辖市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撰写4项省辖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省辖市批准并组织实施。

或在省辖市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作为主持人,组织实施4项省辖市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项目,通过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验收),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9)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验收)。

(10)主持完成2项技术难度较大和较复杂的产品(工程)或关键部件的开发、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经同行专家评审或鉴定,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11)主持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新建、扩建、技改、引进)项目研究、设计、安装、调试任务,经实践检验,达到了要求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验收)。

(12)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2项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3)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产品,有2种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并通过验收。

(14)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组织实施的省级节能改造重大项目或环保治理重大项目已经省级主管部门验收运行,项目技术上达到我省先进水平,效益显著。

(1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部级或主持3项省辖市(厅)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验收;或推广应用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2项,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16)在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成果转移转化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双创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博士后流动(工作)站、检验检测中心、产业计量中心等)和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等)等承担重要管理职责且业绩突出,组织实施2项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转化项目,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

(17)正式出版1部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国家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论文被SCI、EI、ISTP收录1篇以上且被较多引用(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收录字数不少于1000字);或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主持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2部,公开出版发行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每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凡不符合规定学历的须进行破格申报评审。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须经两名电气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除必须具备评审高级工程师工作能力外,还须符合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业绩与成果4条以上,其中至少具备第1-7条中的1条。

 

附  则

一、本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相互之间不能交叉使用。业绩与成果、论文与论(译)著,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二、相应工程类执业资格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聘任为工程师的执业资格。

三、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及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奖励;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部级奖励是指1999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以前取得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辖市科学技术奖励是以市政府名义开展评审、颁发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各类奖励以正式文件、获奖证书为准。

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四、本条件中“特大型企业”是指近3年来年销售收入超过50亿元且技术在全国同行业领先的大型企业。

五、国家级、省部级、省辖市重大科研项目分别指经国家、省部级、省辖市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省辖市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订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国家级、省部级、省辖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分别是指经国家、省部级、省辖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省辖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定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国家级、省部级、省辖市级重点项目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国家、省部级、省辖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省级高新技术产品”须提供省有关部门下发的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和证明主持研究开发技术人员的原始资料;“组织完成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须提供国家、省有关部门下达的立项及验收文件。

“省级节能改造重大项目或环保治理重大项目”须提供省有关部门下达的验收文件。

六、“主持”、“项目负责人”、“主要参加者”、“主要完成人”、“技术负责人”等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同时提供由单位组织2名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的认定材料。

七、本条件所指推广应用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等须经省部级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提供由单位组织2名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的综合评价意见。

八、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在内。

九、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本条件所列期刊均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

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方面。

十、取得经济效益者,须提供本单位和上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两级财务证明。取得社会效益者,须提供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证明。发明专利推广后获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单项专利推广效益不低于10万元。

十一、评审取得的职称,必须经过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职称都将不予确认。

十二、本条件作为全省电力、电子、电气工程专业申报的基本条件,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单位标准及量化细化评分细则。

十三、本条件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十四、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