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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河南省工程系列安全、消防、化工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21-06-15 10:50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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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工程系列安全、消防、化工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在调查研究、座谈讨论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对原申报评审条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以下是修订后的《河南省工程系列安全、消防、化工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征求意见稿)。根据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6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

联系地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郑州市正光路11号,邮编450018)。

电子邮箱:hnszgb2@126.com

联系电话:0371-69690362。

 

河南省工程系列安全、消防、化工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征求意见稿)

 

总 则

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安全、消防、化工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调动工程技术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业绩、多做贡献,推动建设一支高素质、创新型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规定的专业中、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三、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现职从事安全、消防、化工等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评审相应职称适用本条件。

(一)安全专业指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安全科技研发应用、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检验检测、监督检查、调查评估、劳动防护与职业健康、应急救援等技术工作。具体分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矿山安全、金属冶炼安全、通用工程安全、职业健康、应急救援等方向。

1.危险化学品安全指化工、医药、烟花爆竹、爆破器材等领域从事的安全科技工作。

2.矿山安全指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地质勘探等领域从事的安全科技工作。

3.金属冶炼安全指黑色、有色金属冶炼等领域从事的安全科技工作。

4.通用工程安全指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水利、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教育、文化旅游等领域从事的安全科技工作。

5.职业健康指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的安全科技工作。

6.应急救援指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进行的事前预防、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应急抢险救援、应急处置和恢复等专业科技工作。

(二)消防专业指从事火灾预防、控制、处置、救援、恢复等消防工程技术与管理、灭火救援指挥等科技工作。具体分为城乡消防、森林草原消防等方向。

1.城乡消防指从事城乡建构筑物、设备设施、车辆等火灾预防、控制、处置、救援、恢复等消防工程技术与管理、灭火救援指挥等方面工作。

2.森林草原消防指从事森林植被、农田、草原等火灾预防、控制、处置、救援、恢复等消防工程技术与管理、灭火救援指挥等方面工作。

(三)化工专业指从事与化工行业有关的科研、设计、生产等科技工作。具体分为有机化工、无机化工、化工工艺、化学工程、化工分析等专业。

1.有机化工指从事石油化工、医药化工、精细化工、日用化工、煤化工、高分子材料、生物化工等专业的科研、设计、生产等方面工作。

2.无机化工指从事合成氨、三酸两碱、无机盐、电石等基础化工原料以及无机非金属材料等无机化工产品专业的科研、设计、生产的技术工作。

3.化工工艺指从事化学合成工艺专业的科研、设计、生产等方面工作。

4.化学工程专业指从事化工单元操作、生产管理、反应工程、“三传一返”过程专业的科研、生产以及工程设计工作。

5.化工分析指从事分析化学专业的科研及生产的技术工作。

 

分 则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3.聘任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二)学历和聘任年限,须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工程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并聘任满2年;

(3)大学本(专)科毕业,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并聘任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5)“河南省技术能手”获得者。

 2、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并担任工程师满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并担任工程师满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且具备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并担任工程师满5年以上。

4)取得相应专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

(5)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奖”获得者。

二、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熟练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

(2)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正确运用本领域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2.工作能力与经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参与开展相关领域科研、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调查评估及其他重大工程项目的能力。

(2)具备一定的科学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3)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4)任助理工程师期间须具有下列实践经历之一:

参与完成省辖市(厅)级以上本专业领域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

参与完成对中型以上规模企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本专业领域工程项目(产品)或中型以上工程项目(产品)中某一部分的研究、开发、设计制造、勘察、调试、运行管理或评估验收等技术工作。

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发展规划的编制。

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区域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或本专业领域调研分析和发展策略研究,搜集、整理、汇编有关材料并提出系统报告。

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事故调查、分析、处理、评估工作,承担技术工作并编写技术报告。

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软件等的研究、设计、开发及应用推广等技术工作。

参与完成企业相关领域应急预案、培训教材、检测方法、操作规程及其他技术手册的编制。

在大型、特大型企业新疆、青海、内蒙、贵州等边远、艰苦地区区域公司及所属矿(厂)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
    3.业绩与成果,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
须具备(1)、(2)条中一条或(3)至(14)条中的三条:

(1)作为完成人,获得本专业领域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2)作为完成人,获得本专业领域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3)作为完成人,在大型以上企业生产第一线工作,获得本专业领域大型以上企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并把科研成果应用到本企业生产实践中,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作为完成人,取得本专业领域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推广实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作为完成人,编制省部级科研项目建议书,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完成人,实施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对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并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完成人,编制省部级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承担其中本专业专项技术工作,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完成人,实施省部级工程项目,承担其中本专业专项技术工作,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6)作为完成人,编制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建议书,经省辖市(厅)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完成人,实施2项省辖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对重点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并通过省辖市(厅)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完成人,编制2项省辖市(厅)级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承担其中本专业专项技术工作,经省辖市(厅)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完成人,实施2项省辖市(厅)级工程项目,承担其中本专业专项技术工作,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7)作为完成人,制定本行业领域国家、行业、省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团体、企业技术标准、规程、作业指导书2项,并公布实施。

(8)作为完成人,解决过本专业领域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填补国内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经第三方成果评价,并在省辖市以上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9)作为完成人,参与本专业领域区域规划设计、产业集聚区(园区)规划设计、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写或审核,或2项中型以上规模企业风险评估、检测检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或技术报告,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验收。

(10)作为完成人,参与本专业领域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设计、研制、开发,并通过省辖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1)作为完成人,参与中型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研究、设计任务,其中需包括有本专业领域的工作内容,并通过省辖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2)基层一线申报人员,作为完成人,参与省辖市(厅)级或大型企业本专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或项目推广,经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3)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省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基层一线申报人员,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大型企业公司表彰。

(14)参编、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译著或培训教材、技术手册,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公开发行或推广应用;或在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上发表2篇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其中1篇为第一作者。

(二)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对本专业某一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 

(2)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能熟练运用本领域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3)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2.工作能力与经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相关领域科研、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调查评估及其他重大工程项目的能力。

(2)具有科学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3)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4)任工程师期间须具有下列实践经历之一:

①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或承担本专业领域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或省辖市(厅)级重点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

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或承担2项大型企业相关领域工程建设、调试、运行管理或评估验收等工作。

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或承担本行业领域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制修订或国家、行业、省级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核工作。

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或承担本专业领域县级以上区域发展规划编制、风险评估,或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事项调研分析和发展策略研究。

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或承担本专业领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调查、分析、处理、评估工作,承担其中主要的技术工作并编写技术报告。

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或承担2项大型企业本专业领域监督检查、技术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 

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或承担本专业领域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软件等的研究、设计、开发及应用推广等技术工作。

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或承担省辖市级以上或大型企业相关领域培训教材编制,或省辖市(厅)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领域专业授课。

基层一线申报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或承担中型以上规模企业相关领域应急预案、培训教材、检测方法、操作规程及其他技术手册,或中型以上规模企业相关领域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在大型、特大型企业新疆、青海、内蒙、贵州等边远、艰苦地区区域公司及所属矿(厂)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10年以上。

3.业绩与成果,取得工程师职称后须具备(1)、(2)条中一条或(3)至(14)条中的三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领域国家级科学技术奖。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领域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大型以上企业生产第一线工作,获得本专业领域特大型企业一等奖1项或大型企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并把科研成果应用到本企业生产实践中,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1项本专业领域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推广应用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作为主要完成人,提出1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1项以上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对重大技术问题起重要作用,并通过国家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编制1项以上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设计文件,承担其中本专业领域技术工作,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实施1项以上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承担其中本专业领域技术工作,并通过国家验收。

(6)作为主要完成人,提出2项以上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2项以上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对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并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编制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承担其中本专业专项技术工作,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实施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承担其中本专业领域的技术工作,并通过省部级验收。

(7)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制定本专业领域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程1项或省级技术标准、规程2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8)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过本专业领域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填补国内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经第三方进行成果评价,并在省级以上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9)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领域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规划设计、产业集聚区(园区)规划设计、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写或审核,被省辖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10)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领域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设计、研制、开发,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研究、设计任务,或安全条件审查、设计审查、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安全许可等方面过程管理工作,其中应含有本专业领域的工作内容,并通过省辖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2)基层一线申报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辖市(厅)级或大型企业本专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或项目推广,经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3)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省辖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基层一线申报人员,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人民政府或省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表彰。

(14)主持或参编(限前3名)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书籍、技术专著、译著、培训教材、质量手册等,本人撰写内容2万字以上,公开发行或推广应用;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部级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按破格评审。破格评审人员,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和经历要求外,还应同时至少符合“业绩与成果条件” (1)至(4)条中一条以及(5)至(14)条中的三条。

 

附  则

 

一、“基层一线”指工作所在地位于县及县以下地区。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业绩与成果、理论水平和学术能力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相互之间不能交叉使用。

三、本条件中学历须是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聘任时间。聘任后取得的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

四、工作经历与能力、业绩与成果、理论水平和学术能力须是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且业绩成果应与工作经历相符合,与工作经历不相符合的,原则上不予认可。

五、同一工作内容取得的业绩成果,不重复计算。科研项目、课题多次获奖,只能作为业绩与成果中的一条,不能重复使用。“完成人”为相关的文件报告中注有名字的人员,“主要完成人”为“完成人”中排名靠前的人员,其中国家级项目为前9名,省级项目为前7名,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为前5名。

六、科技项目、工程项目级别的认定,以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为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范执行。国家计划项目的子专题或分项目可视同省级计划项目;国家业务主管部门的计划项目子专题或分项目可视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计划项目,余此类推。

七、国家级科技奖励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部级科技奖励是指省科学技术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市(厅)级科技奖励是指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或省各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科学技术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各类奖励以正式文件、奖励证书为准。

八、重点工程项目是指经国家、省级或省辖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上级拨付资金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省辖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定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九、本条件所称“省(部)级”、“省辖市(厅)级”系指相应的政府及部门;“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划分依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界定办法》执行。

十、各类表彰、鉴定(验收)、批准等,需提供相关正式文件(或证书)、报告作为依据;认可的要有文字依据。

十一、核心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收录的核心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具体以作者发表论文的当年是否被收录为准;省部级本专业学术期刊指具有ISSN刊号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论文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

十二、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十三、有数量级别概念者,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十四、从机关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业绩与成果均以近五年的业绩与成果为主。

十五、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