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模式无障碍阅读
首页>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 > 法定信息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职业能力建设 
标  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技工院校校际合作联合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0年10月16日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20日
发文字号:  豫人社办 〔2020〕88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技工院校校际合作联合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省属技工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技工院校校际合作联合招生(下文简称“联合招生”)工作,推动全省技工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技工院校校际合作联合招生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技工院校开展联合招生是促进校校合作、提升办学活力的有效措施,也是容易滋生虚假宣传、违规招生、买卖生源、套取资金、挂靠办学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领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规范,强化管理。各院校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抓招生、抓管理、抓教学的重要环节抓紧抓实。

二、规范审批和备案程序

开展联合招生的学校,合作双方必须同时具备开展技工教育或中等以上职业教育资格,合作办学专业符合相关专业设置要求。开展联合招生的学校,需报双方学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开展联合招生的学校,需逐级报双方学校所在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校校合作联合招生备案表(见附件1)、合作协议及双方资质证明材料等。备案完成后,各地需将技工院校开展校校合作联合招生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报至省厅。

三、严格执行禁止性事项

各地、各技工院校必须严格执行 “九个禁止”性事项:一是禁止不经备案擅自开展联合招生;二是禁止与不具备技工院校或其它中等职业学校以上办学资质的学校、机构开展学制教育联合招生;三是禁止技工院校作为主办学校开展办学资质以外的教学活动;四是禁止与招生宣传不一致的办学行为;五是禁止以联合招生名义违规向学生收取各种费用;六是禁止为未经备案的联合招生学生注册学籍;七是禁止以联合招生名义套取财政资金;八是禁止主办学校对联合招生的学生管理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的行为;九是禁止其它违法违规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联合招生的备案和管理工作。在学生管理和政策享受方面,坚持“谁主办、谁负责、注册谁的学籍、享受谁的政策”的原则。学校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和“九个禁止”的工作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人员是具体责任人。

(二)加强管理。认真落实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69号)精神,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联合招生由主办学校负责统一部署,宣传内容不得超出主办学校的法定办学范围。联合招生的学生注册为主办学校学籍,主办学校负主体责任,仅享受与主办学校相关的财政政策。主办学校负责全日制学生的教学管理、安全、保障、就业指导、日常管理、权益维护等工作。非全日制学生教学及管理等工作由双方根据相关法规协议约定。

(三)严格督导。各技工院校要加强对联合招生工作的自查,要立行立改,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所属学校联合招生工作的指导、检查、督导力度,支持合法合规的办学行为,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当的联合招生行为。下一步,省人社厅将适时开展技工院校联合招生备案及管理情况的调研核查工作,对于违反联合招生要求和“九个禁止”规定的学校将进行严肃追责。

 

    附件:1. 校校合作联合招生备案表

    2. 校校合作联合招生情况汇总表

 

                           2020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

 

附件1

校校合作联合招生备案表

 

主办

学校

 


 


负责人


职务


手机号


上年度招生人数


拟合作招生总人数


合作

学校

 


 


负责人


职务


手机号


合作专业

(多个专业的可加行)

名称


招生对象


招生人数


学制


学习形式


合作期限


主办学校意见

 

(公章)

                 

合作学校意见

 

(公章) 

                        

主办学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公章)  

                       

合作学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公章)     

                













注:1.备案表一式4份,分别由合作双方学校、备案单位留存;2.所有合作学校须提供证明办学资格、合作协议等资料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附件2

 

校校合作联合招生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序号

主办学校

负责人

手机号

合作学校

负责人

手机号

合作专业

招生人数

备注





























































填报人:                               电话:

注:该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上报,省属学校单独上报。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