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模式无障碍阅读
首页>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 > 法定信息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调解仲裁 
标  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规定》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2月05日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18日
发文字号:  豫人社办函 〔2021〕18号
失效时间: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规定》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2 5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

   

 

第一条  为促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严肃纪律,规范行为,树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队伍良好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仲裁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办案程序,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第三条  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仲裁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不得与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益关系的组织或个人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在办公场所以外的地方谈论案件或相关事宜(异地办案除外);

(二)带领当事人到上级部门请示汇报案情(涉及访情、舆情处理情况的除外);

(三)泄露仲裁机构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四)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代理人、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律师;

(五)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六)要求或接受当事人为本人或本单位办私事,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与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八)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五条  仲裁员在指导工作与用人单位进行接触交往过程中,不得接受用人单位的钱物、宴请或者其他利益。

第六条  仲裁员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依法应回避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七条  仲裁员不得在其受聘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专职仲裁员不得在其受聘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一省辖市范围内任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

第八条  仲裁员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离任两年内,不得在原受聘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的除外。

第九条  仲裁员因审理需要,对涉案物品暂时留存的,需列明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结案后及时归还。仲裁员不得经手案件履行中的钱物。

第十条  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应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立仲裁员名册,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和相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应将仲裁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照片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一条  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应接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监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仲裁监督制度,对仲裁员的工作行为进行监督,并将监督结果作为工作考核、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仲裁员违反本规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仲裁员被解聘的,五年内不得再次被聘为仲裁员;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指仲裁员是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聘请的专兼职仲裁员。

仲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