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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0年本)》及相关配套制度的政策解读
 
    来源:法规处       时间:2021-01-04 15:19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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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0年本)》及相关配套制度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近日,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法政办〔2020〕15号),要求各相关部门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一步进行明确。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厅现行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其配套制度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求,同时,国家和我省相继出台了《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等一批新的法规,里面也涉及一些行政处罚的规定,需要我们尽快制定相应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基于上述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0年本)》及相关配套制度。

二、征求意见情况

2020年11月,厅法规处在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起草了《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0年本)》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征求意见稿,并向各地人社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单位广泛征求意见。采纳合理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并经厅务会研究通过。

三、总体框架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0年本)》共分为就业培训类、社会保险类、人事人才类、劳动关系类等四部分,涉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5部法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民办促进法实施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7部行政法规,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工伤认定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13部部门规章,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2部地方性法规。共对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51个行政处罚条款制定了裁量标准。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配套制度包括《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劳动保障监察主办监察员制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法律依据。一直以来,行政处罚“同案不同罚”现象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使其更加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就需要进一步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七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适用的范围、种类和幅度,并向社会公开。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法政办〔2020〕15号)要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省级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在本系统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需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二)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制定原则。1.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要是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划分裁量等级,明确具体标准。2.适当性原则。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要综合考虑法律因素和事实因素,确保裁量标准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3.可操作性原则。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要力求做到具体可操作,内容规范、简明,便于执法适用,符合执法需求。

  (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制定规则。此次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适用条件、处罚裁量标准等五个方面内容。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将违法行为划分为三个、四个或五个等不同的等级进行处罚,确保裁量标准合法、适当、可操作。

(四)行政处罚裁量权配套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包括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行政处罚裁量权配套制度。此次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劳动保障监察主办监察员制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等就是行政处罚裁量权配套制度。这些配套制度同裁量标准一样,都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执法行为合法公正,确保执法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五)暂缓制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征求意见稿中,我们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起草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征求意见阶段,厅劳动保障监察局认为,由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上述规定中只规定了对于相应的违法行为,由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罚,但并没有对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职责进行明确和划分,需要我厅与住建部门就相关职责进行沟通协调明确。下步厅劳动保障监察局将会积极与住建部门沟通,建议我们待相关职责明确后再制定相应的裁量标准,目前先暂缓制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