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模式无障碍阅读
首页>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 > 法定信息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标  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0年09月03日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15日
发文字号:  豫人社办 〔2020〕63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做好2020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相关待遇核定工作,结合《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要求,现就我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全省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以59700元/年(4975元/月)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4925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照2019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执行(2745元/月),其中长垣市、邓州市、新蔡县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仍按当地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分别为2657元/月、2693元/月和2555元/月。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0年 9月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险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处)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