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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省工程系列大数据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0-09-14 15:53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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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我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大数据技术人才队伍,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大数据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水平,为我省实施大数据战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我省拟出台《河南省工程系列大数据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2020年9月14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

  联系电话:037169690362

  邮箱地址:hnszgb2@126.com

 

河南省工程系列大数据专业中高级职称

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大数据技术人才队伍,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大数据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水平,为我省实施大数据战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大数据发展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坚持科学人才观,树立以人为本理念,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奖项、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

第三条 根据大数据技术体系的技能要求和工作内容,全省大数据专业主要分为数据开发、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维护等相关工作领域。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从事大数据相关领域工作的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大数据专业职称,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爱岗敬业,努力进取,团结协作,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3.年度考核等次连续5年合格以上。

三、工程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第六条  申报工程师,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工作满2年。

4.大学本(专)科毕业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第七条  工程师职称申报评审须满足以下条件:

1.经历能力:

(1)掌握并能应用大数据相关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熟悉大数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正确运用大数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3)了解大数据领域国内外新技术发展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基本掌握数据开发、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维护等有关技术方法,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4)能独立承担数据开发、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维护等方面技术工作。

(5)有一定的技术实践经验,具有解决数据开发、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运维等技术工作中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6)能制定数据开发、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维护等规程等。

(7)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

2.业绩条件:

任助理工程师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参与完成的项目获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辖市(厅)级科技奖1项,或省级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3项。

(3)在1项省(部)级,或2项省辖市(厅)级,或3项县(区)级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项目中,作为数据开发、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维护等工作的主要完成人,完成相关工作,且项目通过认定或验收。

(4)在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3项小型(仅适用于县级申报职称人员)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项目中,作为数据开发、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运维等工作的主要完成人,完成相关工作,且项目通过认定或验收。

(5)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软件著作权4项。

(6)参与的项目获省级及以上大数据领域试点示范建设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项目获省辖市及以上大数据领域试点示范建设项目1项。

(7)独立解决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项目中重大技术问题或实际工作中的复杂、疑难问题1个以上,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8)参加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大数据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备案的企业技术标准1项。

(9)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省辖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3.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破格评审工程师职称,需满足上述业绩条件中三条。

四、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第八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担任工程师职务满2年。

2.大学本科毕业,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担任工程师职务满5年。

第九条  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评审须满足以下条件:

1.经历能力:

(1)全面掌握并熟练运用数据开发、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维护相关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关管理方法,具有相应的管理经历和能力。

(2)熟悉大数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运用大数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3)了解大数据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大数据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4)具有独立承担数据开发、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维护等方面的分析、规划、设计、实施、管理能力。

(5)能主持数据开发、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运维等方面的技术工作,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

(6)具有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参与技术评审、技术鉴定、技术评价、重大测试、系统(平台)项目技术管理等经历;能主持制定管理体系文件、技术方案、建设规范、建设标准、技术报告、技术评审鉴定报告等,取得有重要使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7)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业绩条件:

任工程师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三:

(1)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及以上奖项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辖市(厅)级以上科技奖一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项目获国家级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1项;或获省级技术奖一等奖1项。

(3)在1项省(部)级,或2项省辖市(厅)级,或3项县(区)级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项目中,作为主要完成人建设完成数据开发、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运维相关工作,且项目通过认定或验收。

(4)在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3项小型(仅适用于县级申报职称人员)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项目中,作为主要完成人建设完成信息数据开发、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运维相关工作,且项目通过认定或验收。

(5)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获省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专利奖。

(6)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的项目获省级及以上大数据领域试点示范建设项目1项。

(7)独立解决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项目中重大技术问题或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2个以上,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8)参加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级大数据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大数据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备案的企业技术标准4项。

(9)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县级申报人员,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人民政府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10)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其他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或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或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项目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报告、技术方案4篇,其创新成果等得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广使用。

3.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破格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需满足上述业绩条件中四条。

五、附则

第十条  有关条款说明。

1.本条件中所提到任职时间,均为聘任后的任职时间,计算时间截止到评审工作当年的9月30日。

2.本条件中所获奖励、表彰均以个人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

3.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须为任现职后取得。

4.本条件中“科技奖”包括: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科技奖项。

5.本条件中“技术奖”指由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或认可的行业协会、学会技术类奖项。

6.本条件中的“主要完成人、主要参与者”,指在国家级或省级重大(重点)项目中指排名前五,其他项目均指排名前三。因项目难度大,周期长,参与人员多的,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认定其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参与者。

7.本条件中的大、中、小型项目划分:大型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的项目;中型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的项目;小型指省辖市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的项目。

8.本条件中的大数据领域试点示范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由国家、省级、省辖市级、县(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大数据产业类,以及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政府管理、社会治理、民生服务、乡村振兴等融合发展类标杆示范项目、试点示范项目。

9.本条件中的获得专利,申报人须为原始发明人。

10.本条件中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11.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教材是指本专业,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12.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13.本条件中,高于所列条件的等级或数量的也满足要求;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14.本条件中所指的“达到以下条件之二”,是指不同项目满足两项业绩条件。本条件中所指的“达到以下条件之三”,是指不同项目满足三项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