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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民营企业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20-09-04 16:40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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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精神,依据我省民营企业职称工作实际,在广泛调研地基础上研究制订了我省《关于加强民营企业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时间为5个工作日。

 

附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民营企业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联系单位: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系电话:0371—69690362

邮箱地址:hnszgb2@126.com

 

                        2020年9月4日

 

 

 

 

附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加强民营企业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更好地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充分激发和释放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根据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实际,现就加强民营企业职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畅通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属地(注册地)原则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务。省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驻郑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区、洛阳自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人才交流中心要积极主动地为辖区内有职称需求的民营企业建立职称申报账户,督促并检查民营企业为职称申报人员建立个人申报账户,确保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合法权益。个人帐户建立要依据劳动合同和社保情况,一般应与民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可直接由当地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建立个人职称申报账户,保障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渠道畅通。面向民营企业内部的评审委员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内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做到职称申报的公平公正。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其创业和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被派驻外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委托可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评审结果由相应级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发文确认,并办理职称证书。

二、健全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组织

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继续推进职称评审权限下放,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鼓励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民营企业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程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洛阳自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深入民营企业内部了解决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发展需求,积极支持当地民营企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实现民营企业人才评价主导权。从严控制面向全省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组织,坚持职称评审属地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推动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健康发展。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洛阳自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适时组建相应专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委员会,面向当地民营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开展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工作。

三、制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

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要充分体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和工作实际,贴近民营企业用人需求。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要突出实际工作业绩与贡献,注重对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的考核,对论文不作要求,淡化奖项,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和重要内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充分考虑新兴行业、职业的特点,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通用标准。民营企业职称申报对继续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洛阳自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适用于本地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面向民营企业内部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依据企业发展需求,参照省市两级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制定适用本企业的人才评审标准。各级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不得低于通用标准。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的制定要广泛征求民营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的意见。

四、创新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方式

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可采取评审、答辩、考核认定、考评结合等形式,提高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有职称评审权限的民营企业及时组织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做好职业资格与相应职称的衔接确认工作,落实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绿色通道”和“直通车”制度,确保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继续做好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互通的评审工作,拓展民营企业人才发展空间。没有组建民营企业评审委员会的地市,可采取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五、提高民营企业职称工作服务水平

要加强职称政策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方法,搞好职称政策解读,做到及时公开、化繁为简、通俗易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深入民营企业、召开座谈会、组织职称政策培训等形式,切实将职称政策宣传到位、学习到位、落实到位,要建立责任制,确保职称政策宣传到每一个民营企业,保障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权利。推进“互联网+职称”信息系统建设与完善,全部实现无纸化申报评审,提供电子证书网上查询服务。进一步简化申报评审程序,精简流程,减少证明事项,探索推行“职称申报承诺制”。要坚持评以适用、以用促评,促进职称评审结果与民营企业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引导民营企业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确定岗位、考核、晋升、绩效、薪酬等的依据。鼓励高层次人才在民营企业建功立业,对于企业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河南省项目启动经费一等资助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继续留在企业的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简化省外来豫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确认,凡进入民营企业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不限职称专业,比较同等级别可以直接转评和申报晋升;对于省外驻豫企业专业技术职称可根据个人申请进行资格确认。

六、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监管

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要坚持质量第一,通过科学制定评价标准,建设高水平专家和管理人员队伍,制定规范评审制度和程序,合理确定通过率等措施,把好评审质量关。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民营企业申报资格审核,对于面向企业内部的职称评审要坚持两个不能超,“内部人员范围不能超、专业范围不能超”。对职称评审要全程跟踪,适时指导,严格评审纪律,规范评审程序,从严查处材料造假、工作经历造假和暗箱操作等行为。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从制度上保障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的健康发展。对制度缺失、管理混乱、评审质量不高、社会反映较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进行整改,必要时可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突出职称评审的公益性,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与职称评审相关的业务,民营企业借助或联合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职称申报业务的,取消该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权限3年。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积极开展民营企业职称工作,要沉得下去,主动走进民营企业内部,走进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中了解实际,千方百计地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