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我省《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了《河南省工程系列市场监督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8日。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
联系电话:0371-69690362
联系邮箱:hnszgb2@126.com
2020年8月17日
河南省工程系列市场监督专业中高级
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
总 则
一、为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调动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创新型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更好的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河南省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河南省工程系列技术监督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以及我省职称改革有关精神和市场监督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省内各单位各组织从事特种设备、质量、计量、标准、检验检测、医药管理等市场监督管理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中、高级工程师。
三、市场监督管理专业中、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分 则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爱岗敬业,努力进取,团结协作,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持有岗位所需的相应资格证书,能够全面履行现岗位职责。
3、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二)学历、任职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工程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
(2)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大学本(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担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4)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5)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
2、申报高级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或执业药师)职称并担任工程师满2年(或执业药师注册满2年)。
(2)研究生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或执业药师)职称并担任工程师满5年(或执业药师注册满5年)。
二、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评审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l)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
(2)熟悉本专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及相关专业知识。
2、工作能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l)能根据工作任务合理选用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具有编写技术总结和技术报告的能力与经历。
(2)具有在专业工作中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 工作经历,具有下列实践经历之一:
(1)厅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辖市下达的科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2)参加过本行业或地方标准、规程规范的制订和编写。
(3)提出过1项科研课题的选题、立项论证报告、实施方案等。
(4)参与完成本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或检验、试验、校准方法、细则、方案等编制,经批准已实施。
(5)完成重要工农业产品、重要特种设备、重要纤维和纺织品检验检测,并取得显著社会与经济效益。
(6)参加建立计量标准并开展重要计量器具的检定和校准,并取得显著社会与经济效益。
(7)参与过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或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4、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
(l)获得省辖市(厅)级及以上或通过备案的学协会科技奖励1项。
(2)获得本行业相关大型企业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并把科研成果应用到生产实践中,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计量中心、型式评价实验室等)建议书的起草,经批准并组织实施,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建议书或任务书或可行性报告,经批准并组织实施,通过省辖市(厅)级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写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1项或团体标准、企业标准2项,并正式发布实施。
(6)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推广应用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7)在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推广应用中,通过省辖市(厅)级鉴定(验收)1项,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8)作为主要参与者,在筹建国家级或省级检验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计量中心、型式评价实验室等)建设项目中成绩突出,建设项目通过国家验收或省级验收。
(9) 参与完成某类产品检验检测、校准实验室建设项目,或2项产品全部检验检测、校准项目开发工作,并通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授权(验收)。
(10)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行业)产品质量(或计量)监督抽查方案、实验室能力验证方案或2项省级产品质量(或计量)监督抽查方案、实验室能力验证、标准化方案等,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正式发布实施。
(11)作为主要完成人,建立1项省级计量标准或2项省辖市级计量标准。
(12)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1项大型电站锅炉、成套化工装置、大型球罐、长输管道或重要电梯、大型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大型索道等检验,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3)作为技术专家,完成1项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技术分析,撰写事故技术分析报告。
(14)主持完成标准化体系1项,或标准实施效果评价1项或标准监督抽查方案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取得显著的效益,并经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15)参与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16)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省辖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3篇。
(17)参与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至少撰写2万字,在实际工作中应用(该条仅适用于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人员)。
(18)负责编写完成本技术机构质量手册和重要检验工艺文件,体系运行效果良好,检验工艺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该条仅适用于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人员)。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和其他需要破格参评的人员,评审工程师任职资格,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和经历、论文与著作的基本要求外,还应符合业绩与成果条件中4条以上。
(二)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熟练的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理论、技术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对本专业具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
(2)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主要技术知识。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熟悉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
(4)较熟练地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编制依据。
(5)熟悉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2、工作能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和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
(2)具有科学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工程技术工作中关键性技术问题和准确地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具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中的有关技术难题的能力与经历。
3、工作经历,具有下列实践经历之一:
(1)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作为主持人,完成过省辖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
(3)完成过对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主要部分的开发、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4)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以下同),完成过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工程、国家级或省部级质检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计量中心、型式评价实验室)、计量标准等项目建设项目。
(5)主持编制修订过1项国家、行业、团体、地方标准或规程、规范、管理办法、标准化技术规范等。
(6)完成过1项以上技术难度较大和较复杂的产品(工程)或关键部件的开发、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
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计量标准考核项目或2项市厅级计量校准标准考核项目,并经过主管部门考核。
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某类产品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或全部检验检测项目开发工作,通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授权(验收)。
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解决行业疑难问题或调研工作,通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授权(验收)。
(7)提出过1项重大工程、重点项目、质检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计量中心、型式评价实验室、重大技术改造及节能工程的课题选题、立项论证报告、实施方案、方案设计的经历;或完成对重大项目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
(8)具有1项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的经历,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新产品、新材料、新检验项目、质量仲裁检验项目,并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9)完成过本行业(专业)或省辖市(厅)级以上重大的技术经济分析、市场分析报告、发展规划、质量分析报告、监督抽查方案、能力验证方案、标准化规划等,被有关方面采纳。
(10)完成过大、中型工程新(扩)建或技术改造(引进)成套项目的方案制定、设计和机电设备安装、调试、维护、维修工作。
(11)作为主持人,完成过大中型企业标准化体系表的设计和建立工作,并在企业组织实施。
(12)独立承担过行业2项以上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工作;或作为主持人,完成过4项标准、规程、规范或标准化技术法规、技术规范的宣贯工作,组织编写相应的技术资料(讲义)。
(13)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从事市场监管相关专业领域技术工作与管理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
4、业绩与成果:
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其中须具备(1)至(7)条中的1条。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申报人员不受必备项限制)
(1)作为主要完成人(一等奖限前15名、二等奖限前10名、三等奖限前7名),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1项(包括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专利奖,下同)。
(2)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以上或二等奖3项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在特大型企业生产第一线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大型企业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或特大型企业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1项,并把科研成果应用到本企业生产实践中去,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提出1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对重大技术问题起重要作用,通过国家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质检中心(含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型式评价实验室、产业计量中心等)、计量标准等建设项目,通过国家验收,达到预期目的、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5)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提出2项以上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点工程的项目建议书,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质检中心(含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型式评价实验室、产业计量中心等)、计量标准等建设项目,通过省部级验收,达到预期目的、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6)作为主要起草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文件限前7名,其他标准限前5名),完成1项以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文件)、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文件),或2项以上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文件),并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或作为主要起草人(限前5名),完成1项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典注释。
(7)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推广应用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8)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提出4项省辖市(厅)级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省辖市(厅)批准实施,并通过省辖市(厅)级鉴定(验收),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9)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或解决复杂产品、大型检验项目、质量仲裁检验项目技术问题,并经有关部门认可、采纳或省部级鉴定(验收)。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完成1项国家标准物质协作标定。
(10)主持完成2项技术难度较大和较复杂的产品(工程)或关键部件的开发、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经同行专家评审或鉴定,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或主持完成2项技术难度较大和较复杂的计量产品或产品检验设备、计量标准器的开发、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经同行专家评审或鉴定,达到省级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或主持完成2项某类产品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或全部检验检测项目开发工作,通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授权(验收)。
或作为技术专家,完成1项特种设备重大及以上事故技术分析,撰写事故技术分析报告,被有关部门采纳。
(11)主持完成2项推广应用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标准,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12)主持完成研究开发2种产品或产品检验设备、标准器,
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并通过验收。
(13)主持完成1项省级节能改造重大项目或环保治理重大项目或1项省级能源计量节能改造重大项目,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4)主持建立或完成3项以上省部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非标检验检测方法,并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正式应用,取得显著的效益。
(15)主持完成2项国家(行业)级或4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实验室能力验证方案、发展规划方案等,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正式发布实施。
(16)主持完成标准化体系2项,或标准实施效果评价2项或标准监督抽查方案2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取得显著的效益,并经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17)主持完成的技术引进产品开发或成果推广的标准化技术项目,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效益;或在项目的标准化审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中提出的结论正确可靠,并有3项可查证的技术性建议,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认可。
(18)主持完成的标准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项目,有5项对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提高经济效益或改进标准化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被省辖市(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用单位、企业确认。
(19)正式出版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1部或参与编写2部书籍(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
或在核心期刊、业内认可的国际科技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
或论文被SCI、EI、ISTP收录1篇且被较多引用(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每篇收录字数不少于1000字);
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2篇(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
(20)主持编制3篇行业技术状况分析报告、发展规划、标准资料综合研究报告,被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采纳、发布。
(21)主持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2部,公开出版发行或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每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该条仅适用于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人员)。
(22)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授予的“技术比武先进个人”、“技术能手”等业务技术类称号(该条仅适用于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人员)。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须按破格评审。破格评审高级工程师,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和经历等要求外,还应符合业绩与成果条件中4条(其中须具备(1)至(7)条中的一条。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申报人员不受必备项限制)。
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相互之间不能交叉使用。业绩与成果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二、执业药师仅限申报医药管理专业高级职称。
三、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部级奖励是指1999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以前取得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辖市科学技术奖励是以市政府名义开展评审、颁发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各类奖励以正式文件、获奖证书为准。
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获奖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四、本条件中“特大型企业”是指近3年来年销售收入超过50亿元且技术在全国同行业领先的大型企业。
五、国家级、省部级、省辖市重大科研项目分别指经国家、省部级、省辖市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省辖市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订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国家级、省部级、省辖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分别是指经国家、省部级、省辖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省辖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定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国家级、省部级、省辖市级重点项目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国家、省部级、省辖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省级节能改造重大项目或环保治理重大项目”须提供省有关部门下达的验收文件。
“省级能源计量节能改造重大项目”需提供省有关部门下达的验收文件。
六、“主持”、“项目负责人”、“主要参加者”、“主要完成人”、“技术负责人”等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同时提供由单位组织2名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的认定材料。
七、本条件中“主要发明人”是指发明专利原始发明人,同时提供专利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的证明材料。
八、本条件中团体标准、行业标准,是指大型企业、行业或国家学协会企业标准及团体标准。
九、本条件中技术规范文件,是指标准、计量规程、安全规范等技术规范文件。
十、本条件所指推广应用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等须经省部级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提供由单位组织2名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的综合评价意见。
十一、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在内。
十二、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本条件所列期刊均不含增刊、专刊、特刊、旬刊、周刊等。
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方面。
十、取得经济效益者,须提供本单位和上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两级财务证明。取得社会效益者,须提供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证明。
十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河南省工程系列技术监督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