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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建议 
标  题:  关于省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第603号建议的答复
成文日期:  2020年07月17日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31日
发文字号:  豫人社建提 〔2020〕30号
关于省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第603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和提升病患护理服务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就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的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建设性,对今后我们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规范护工管理具有指导意义。在我国,护工这一职业尚未明确是否属于正规职业范畴,是介于家政保姆与医院护士之间的临时辅助性勤务人员。护工群体具有集群性,通常是以“老乡介绍”“人带人”的形式进入这一行。护工人群特征明显,多为30-50岁年龄段的低学历人群,其中,女性比例高于男性,农民工占绝大多数。近年来,随着护工市场不断扩大,向医院提供护工的专业护理服务公司也应运而生,这些公司与各大医院签订派遣协议,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向医院派遣护工,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护工的管理,同时也大力促进了大龄农民工的转移就业问题。但由于各个护工公司的管理标准不一,护工培训、薪酬支付、权益保障等工作尚存在不少的漏洞,维持护工队伍稳定性、实现护工行业长久发展存在巨大挑战。

随着护工行业的逐渐发展与普及,我国部分省市陆续出台相关政策以促进护工管理更为科学化、制度化。2009年、2013年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相继发布《关于加强本市医院外来护工管理的通知》及《关于对“医院外来护工”等四类来沪从业人员试行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制定外来护工相关管理规定,并开展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登记制度。2013年福建省卫计委、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物价局发布了关于开展规范医院护工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厦门市卫生局出台了统一的护工管理制度,成立了护工管理公司,将分散在各医院的护工纳入统一管理,并设定护工准入门槛。上述政策对护工的规范化管理、护工行业的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目前,我省关于护工管理和规范,特别是促进护工就业、开展职业培训和做好社会保障的政策尚属“空白”,规范护理服务的公司管理亟待加强。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改革与发展,社会对于精细化护理的需求不断增加,护工产业也在日益壮大,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规范护工行业准入标准及服务规范,鼓励并引导社会提供更好的护理服务势在必行。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在护工的职业培训、准入标准、薪酬待遇、社会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引导护工行业规范发展。积极引导劳务派遣公司与各大医院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承包患者陪护服务业务。督促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职工名册,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并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跟踪服务和动态监管。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监管和服务,督促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医院)落实同工同酬,强化上岗护工疾控的指导、陪护的指导、着装的规范等,提高养护质量,做好病人的救治与康复。加强劳务派遣维权机制建设,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用工书面审查和日常巡查,依法保障派遣员工的权益。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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