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完善我省播音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动我省广播电视播音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广播电视播音专业特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业务部门协调一致,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广播电视播音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才评价开发处)
河南省广播电视播音系列
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总 则
为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播音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播音人才队伍,促进全省广播电视宣传事业和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播音系列特点,制定本条件。
播音系列职称的名称为: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一级播音员、二级播音员、三级播音员。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为高级职称(其中,播音指导为正高级职称,主任播音员为副高级职称);一级播音员为中级职称;二、三级播音员为初级职称,初级职称实行直接考核认定,不再评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成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依法成立的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机构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分 则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忠诚党的新闻事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恪守新闻工作纪律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近五年任期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持有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3、参加播音员主持人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并取得相应级别的等级证书: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音员主持人必须达到一级甲等,省辖市、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音员主持人达到一级乙等。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从业人员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取得全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考试口试B级以上合格证。
(二)学历和从事本专业年限,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一级播音员职称:
(1)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播音工作满3年;或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校,取得并聘任二级播音员满2年;
(2)大学本(专)科毕业,取得并聘任二级播音员满4年;
(3)中专毕业,取得并聘任二级播音员满5年并从事播音工作满15年。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主任播音员职称:
(1)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并聘任一级播音员满2年;
(2)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并聘任一级播音员满4年;
(3)大学本(专)科毕业,取得并聘任一级播音员满5年。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播音指导职称: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并聘任主任播音员满5年;
(2)获国家“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金话筒作品奖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新闻奖一等奖,不受当前职称等级工作年限限制,可直接申报晋升主任播音员。
二、评审条件
(一)一级播音员评审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和业务能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较好地掌握播音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各种文体的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定的政策水平;
(2)基本掌握播音创作规律,擅长某类节目播音或主持,嗓音较好,语音较纯正,播音有特色,播音员主持人形象、语言符合节目定位要求,是本单位播音业务骨干,在本地区有一定的影响;
(3)能较好地完成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等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成绩较显著。在广播电视台工作的,每年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时间不少于200个工作日,或从事其它节目主持的次数不少于30期,或聘任期内从事纪录片、宣传片等精品节目创作不少于5个。从事网络视听节目创作的,每年创作并上载节目不少于15个,或主持定期播出节目的不少于一档(12期)。
2、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省直单位的人员,播音作品获省“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二等奖;省辖市的人员,播音作品获省“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三等奖2项,或省辖市“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或省辖市“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二等奖2项;
(2)作为主创人员之一参与采编播的作品获中国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三等奖2项或省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二等奖2项。
(3)参与网络音视频节目制作,播出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获得省级网信管理部门或省级网络视听节目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省级优秀作品一等奖1项或个人获得省级以上专业竞赛前3名两次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制作具有很好网络传播力的精品节目两项以上,通过专家鉴定。
(4)在培养优秀网络音视频人员,青少年语言艺术普及上积极贡献,培养的人员参加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省级专业竞赛取得前5名3人次以上。
不符合业绩成果条件(1)的参评人员,应根据评委会的要求进行现场答辩。
(5)在省内外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有价值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2000字);或撰写两篇与本人主持节目相关,具有较高水平的播音主持专业业务总结2篇;或参与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本人撰写2万字。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申报一级播音员职称须按破格评审。破格评审一级播音员职称,除专业基础理论、业务能力符合一级播音员要求外,业绩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播音作品获省“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二等奖或省辖市“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
(2)作为主创人员之一参与采编播的作品获中国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二等奖或省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一等奖。
(3)获得省辖市或厅级先进工作者、优秀专家、优秀新闻工作者或省辖市级“好播音员”、“好主持人”等荣誉称号之一。
(二)主任播音员评审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和业务能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比较系统地掌握播音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练掌握播音创作规律和各种文体的语言表达技巧,嗓音良好,语音纯正,播音有明显特色,能鉴别播音质量,解决工作中疑难问题,播音员主持人形象、语言符合节目定位。是本单位播音主持业务骨干,在本地区乃至全省播音主持界有一定影响;
(2)能很好地完成广播电视等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成绩显著,每年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时间不少于100个工作日,或从事其它节目主持的次数不少于30期,或聘任期内从事纪录片、宣传片等精品节目创作不少于5个;
(3)具备指导一级播音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2、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省直单位的人员,播音作品获国家“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二等奖或省“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省辖市的人员,播音作品获国家“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三等奖2项或省“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二等奖2项。
(2)作为主创人员参与采编播的作品获中国新闻奖(文艺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获省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4项。
(3)在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音主持岗位年限满15年的,对“播音与主持奖项作品奖”的要求可以比照省辖市参评人员减少一项:既取得国家级新闻奖二等奖1项,或省级新闻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3项,奖项的等级要求不变。
(4)在非广播电视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从事内部宣传或其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网络音视频节目)创作的人员,在省级播音专业研究机构或相关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以及具有较大影响的全国性(国际性)社会性评奖中,获得作品奖或竞赛奖一等奖1项。
符合第(4)条的,应由评委会对其作品质量进行评估认定。不符合业绩成果条件(1)的参评人员,应根据评委会的要求进行现场答辩。
(5)在国家核心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3000字);或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均为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3000字);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申报主任播音员职称须按破格评审。破格评审主任播音员职称,除专业基础理论、业务能力符合主任播音员要求外,业绩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播音作品获国家“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二等奖或全省“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
(2)自采、自编、自播(或主持)的作品获中国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二等奖或省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一等奖;
(3)获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优秀专家、优秀新闻工作者或省级“好播音员”、“好主持人”等荣誉称号之一。
(三)播音指导评审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和业务能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对播音专业理论和创作规律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掌握播音事业发展趋向,对播音改革有创建性的意见和建议;
(2)精通播音业务,在播音实践中有所创新,形成独特的播音风格,能够高质量完成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有较强的节目采编、策划能力;
(3)具备指导主任播音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2、业绩成果条件(符合第(2)至(5)条中的两条或符合第(1)条):
(1)播音作品获国家“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二等奖以上2项,或省“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2项,或作为项目主持人主持采编播的作品,获中国新闻奖一等奖2项;
(2)作为发起人或主要参与人,发起成立省辖市以上区域内的播音主持专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组织并聘任主要职务3年以上。聘任期间能够在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自主组织开展面向本地区的专业人才培训、青少年培养,并形成1项具有持续影响力的品牌活动。或聘任期内在省级以上本专业比赛、评奖活动及选拔活动中,培养的人员获得一等奖2人次以上;
(3)在推动媒体融合改革与实践中,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两项以上本专业省级主管部门重点调研任务或科研项目,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或调研成果被省级主管部门采纳;
(4)积极参与在全省播音员主持人队伍中开展的普通话推广普及活动。具有国家级普通话测试员资格,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普通话水平培训中聘任主要讲师期间,能够在授课过程中完成整理编撰教学材料、课件的等基础性工作,教学效果明显,并积极承担测试评价工作,受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语言工作管理部门嘉奖或表彰两次以上;
(5)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两项以上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行业播音员主持人相关岗位的技术标准、人才评价标准的制定修订,并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研究会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实施。
3、学术能力和理论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家核心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3000字);
(2)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均为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3000字);
(3)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可包含节目创作体会、行业发展思考等专业领域的相关内容)1部(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凡不符合规定学历的须按照破格申报评审。除符合专业基础理论、业务能力、学术能力和理论水平要求外,业绩成果须符合三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广播电视播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社〔2009〕2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