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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19-08-31 09:45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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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学会):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结合我省工程技术人才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体系

(一)完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层级设置。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二)建立工程技术人才职称专业动态调整机制。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关注未来产业发展方向,聚焦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对工程系列相关评审专业进行动态调整,促进专业设置与我省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同步。高级职称专业调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中级及以下职称专业调整由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相关单位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企业负责提出申请,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执行。

(三)完善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衔接机制。落实注册类职业资格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制度,进一步畅通注册类职业资格工程技术人才申报渠道。针对注册类职业资格重点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实际工作能力、业绩、科技成果转化与实际贡献。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通过各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答辩考核,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颁发相应的职称证书,同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见附件1),答辩考核流程参照正常评审办法。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见附件2)。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

(四)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发展通道。完善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互通机制,进一步拓展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针对技能人才申报评审职称,论文论著不作为必备条件,注重考察专业技能水平、实际贡献和业绩成果。

二、完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工程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导权,通过用人单位组织个人述职、民主测评、深入考察、公开公示等方式综合考察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并将用人单位的考察结果纳入职称评审。对剽窃他人技术成果、伪造业绩成果、业绩挂名或购买专利用于职称评审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记入社会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二)突出评价能力和业绩。适应工程技术专业化、标准化程度高的特点,分专业领域完善工程技术人才评价标准,杜绝评价标准一把尺子的简单化问题。既区分不同专业,又区分应用型与研究型人才的差别,同时兼顾基层一线和艰苦偏远地区工程技术人才评价标准问题。通用性强、适应性广的专业评价标准,重点评价工程技术人才发明创造、技术推广应用、工程项目设计、工艺流程标准开发、产品质量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能力,引导工程技术人才解决工程技术难题、实现现代工程技术突破。科学对待论文、论著等研究成果,不将论文、论著作为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重大原创性理论研究成果可一票决定。解决工程技术领域评价标准过于学术化问题,专利成果、技术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或调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标准规范制定、行业工法、技术操作手册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

(三)实行省级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要求和行业特点,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关工程系列各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标准。各省辖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地区标准和民营企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相关行业协会(学会)、自主评审的企业可依据省级标准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职称申报评审标准。各省辖市、行业协会、自主评审企业制定的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支持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学会)参与制定行业标准,鼓励龙头企、行业协会(学会)业承办相关行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

三、创新工程技术人才评价机制

(一)完善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综合采用面试答辩、个人述职、考核认定、评审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工程系列评审委员会将面试答辩作为评审的必要环节。有职称评审权限的企业,可采取灵活多样的评审方式。为涉密领域工程技术人才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办法。对林业、水利等基层事业单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以采取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

(二)畅通评价渠道。打破人事关系、户籍和档案限制,进一步畅通和规范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渠道。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按照属地(注册地)管理原则申报评审职称,不得跨地区申报。省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驻郑非公领域工程技术人才的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三)建立绿色通道。畅通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非公有制领域(不含省外企业驻豫分支机构)无任何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满足一定工作年限且业绩较为突出的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3年、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6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8年均可直接申报工程师职称。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4年,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公务员和军队转业人员到事业单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可比照同等学历、资历人员,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及以下职称。对于公务员辞职后和军队自主择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可比照同等学历、资历人员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及以下职称。

对于达到河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B类人才以上标准者,可不受年限和学历限制直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对于达到河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C类人才标准者,可不受年限和学历限制,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对于技能人才达到C类人才标准的,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发展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技能人才申报职称的要求执行。对于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享受一次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

四、加强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监管与服务

(一)建立健全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坚持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规则。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价能力建设,建立评审专家动态管理机制,注重遴选能力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同行专家和活跃在生产一线的工程技术人才担任评委,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

(二)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工程技术人才密集、技术水平高、发展前景广阔的大型企业。

(三)转变监督管理方式。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和评估备案制度,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单位自律和外部监督。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对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核查,及时妥善处理。因评审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超范围评审,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限。

(四)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加快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无纸化评审。优化审核、评审程序,进一步减轻工程技术人才评审负担。加强工程技术人才职称互认。对于省外来豫工程技术人才要畅通资格确认渠道,按照来豫工程技术人才来源地评审标准进行及时确认。省内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全省通用,中级职称通过职称网查询确认、互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省直各单位要优化中级职称确认流程,精简申请材料,不得人为设限。

 

附件:1. 职业资格答辩考核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登记表

2. 职业资格与职称对照表

 

 

 

2019831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才评价开发处)

 

 

 

 

 

 

附件1

 

职业资格答辩考核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登记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及专业


学历层次


单位名称


现从事专业


职业资格名称


职业资格级别


考试通过时间


是否注册


注册单位及时间



参与的工程项目及业绩成果等情况


专业基础理论答辩

 

 

答辩专家:

 

年  月  日

应用技术知识答辩

 

 

 

答辩专家:

 

年  月  日

专家组长意见

 

 

 

专家组长:

    

评审委员会意见

 

 

 

评委会(公章)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相关厅(局)、企业、行业协会(学会)职改办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备注

1.  职业资格答辩考核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要依托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2.职业资格答辩考核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年限要求参照豫人社职称【2011】11号文件;3.应注册而没有注册的职业资格不予以答辩考核;4.发现职业资格取得不符合考试规定的不予以答辩考核;5.不从事工程技术专业工作的不予以答辩考核;6.明确以考代评的职业资格不予以答辩考核;7.不设职改办的用行政章代替;8.答辩考核原则上一年一次,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也可根据申报情况适当增加答辩考核次数。








附件2

职业资格与职称对照表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职称

备注

1

一级造价工程师

工程师

1.仅限工程系列职业资格;

2.可聘任为工程师或经济师的仅答辩考核工程师;

3.没有经过答辩考核的职业资格不认同为职称,不得作为申报上一级职称的依据。

4.国家已明确作为职称的职业资格不在答辩考核范围。

5.答辩考核通过的相应职称时间从考核通过日期起算。

2

二级造价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3

一级建造师

工程师

4

二级建造师

助理工程师

5

一级计量师

工程师

6

二级计量师

助理工程师

7

一级建筑师

工程师

8

二级建筑师

助理工程师

9

设备监理师

工程师

10

注册测绘师

工程师

11

城乡规划师

工程师

12

一级消防工程师

工程师

13

监理工程师

工程师

14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工程师

15

 

 

 

 

勘察设计行业

注册土木工程师

岩土

工程师

17

港口与航道工程

工程师

18

水利水电工程

工程师

19

注册电气工程师

工程师

20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工程师

21

注册化工工程师

工程师

22

注册环保工程师

工程师

23

一级结构工程师

工程师

24

二级结构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