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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19-05-15 10:29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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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9年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予以公布。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可结合实际确定当地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生效。在当地确定的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生效前,按本通知公布的最低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

 

 

2019515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

附  件

 

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

 

郑州市(含巩义市)58200/亩,许昌市44000/亩,开封市(含兰考县)42900/亩,漯河市41900/亩,洛阳市47800/亩,三门峡市47200/亩,平顶山市(含汝州市)43600/亩,南阳市(含邓州市)42800/亩,安阳市(含滑县)42200/亩,商丘市(含永城市)43200/亩,鹤壁市38300/亩,信阳市(含固始县)41300/亩,新乡市(含长垣县)40400/亩,周口市(含鹿邑县)41500/亩,焦作市42100/亩,驻马店市(含新蔡县)41100/亩,濮阳市42400/亩,济源市44300/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