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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19-10-10 09:58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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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有关处(局),厅属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和单位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就业促进局。

联系人及电话:

耿云松 崔潇月 0371—69690413

 

 

 

20191010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就业促进局)

 

 

 

 

 

 

 

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管理,规范就业见习行为,提升就业见习质量,促进更多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创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4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通过开发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提供一定期限的岗位实践锻练,帮助见习人员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的一项就业服务制度。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见习人员不属于见习单位在岗职工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习岗位,是指见习单位提供的,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见习人员实践能力提升需要的岗位。鼓励见习单位提供技术管理岗位用于就业见习。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见习人员,是指本省内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普通高校各类毕业生以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专中职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以及符合国家和我省就业见习规定的其他人员。优先推荐没有工作经历的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辖区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完善就业见习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辖区就业见习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

(三)审核认定见习单位及其见习岗位计划,推荐上报示范见习基地;

(四)按照规定审核支付就业见习补贴及示范见习基地一次性奖补;

(五)组织开展就业见习监督、检查及评估。

第七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就业见习的组织推动和业务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就业见习计划;

(二)受理、初审见习单位及其见习岗位计划申请;

(三)收集、上报、发布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四)组织见习单位、见习人员进行见习岗位对接;

(五)统筹调剂就业见习人员资源;

(六)负责就业见习工作日常管理、跟踪服务;

(七)受理、初审见习补贴申请,并出具初审报告。

第八条  见习单位承担就业见习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核定的见习岗位计划制定见习方案,确定见习带教老师,接收见习人员报名,组织落实见习措施;

(二)负责见习人员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实施相关培训见习活动;

(三)按照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负责对见习人员进行见习考核,出具考核意见;

(五)按时报送见习单位年度见习工作报告及见习岗位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  见习单位认定管理

 

第九条  本省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均可申报见习单位。各地应重点吸纳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规模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较好、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单位作为见习单位,对其中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企业应优先吸纳。

第十条  各地应根据见习人员需求和见习工作需要,统筹规划,合理确定本辖区见习单位数量。见习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规范有效的管理;

(二)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见习管理工作,按照见习人数的一定比例(不超过一带三)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的人员作为见习带教老师;

(三)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见习岗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且有助于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实践能力;

(四)能够按时足额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有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申请见习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就业见习单位申请报告;

(二)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附件1);

(三)就业见习岗位计划表(附件2);

(四)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组织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见习单位的审核和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请。用人单位申请见习单位时,应通过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系统,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其中,在郑省属及以上单位也可向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资料审核。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三)考察评估。对通过材料审核的申请单位,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对其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专家评估意见;

(四)公示认定。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专家考察评估意见,将拟认定见习单位名单在部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发文确认。

初次认定的见习单位及其见习岗位计划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见习岗位计划调整变化的应及时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核准,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有效期满经复查合格的,可延续两年。复查按照见习单位审核认定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见习单位及见习岗位计划一经认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部门官网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内容主要包括见习单位名称、见习岗位名称及数量、联系人及电话。见习人员根据见习需求自愿选择见习单位和见习岗位。

第十四条  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见习基地评选认定。从各地现有见习单位中择优认定一批高质量见习单位作为省级示范见习基地,从省级示范见习基地中择优推荐国家级示范见习基地。省级、国家级示范见习基地评选认定工作分别按照省人社厅、人社部有关通知执行。

 

第四章  见习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人员管理并完成以下见习任务:

(一)制定见习管理制度,建立见习工作台账,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与达成见习意向的见习人员及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4),并将见习协议原件连同见习人员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一起报送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

(三)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管理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的人员担任见习带教老师,指导见习人员完成见习任务;

(四)及时掌握见习人员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定期组织见习人员进行安全健康检查;

(五)使用社保卡或银行卡按时足额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六条  见习单位应遵守见习协议,维护见习人员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可提前解除见习协议,并报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

(一)连续缺勤3天以上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

(二)不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且经教育无效的;

(三)因见习人员过失,给见习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已落实工作单位实现就业不能继续参加见习的。

第十七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协议,维护见习单位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提前解除见习协议,并向当地人社部门反映或举报:

(一)未按时足额支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

(二)未按照协议提供见习岗位或见习条件的;

(三)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的工作的;

(四)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见习人员见习的;

(五)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第十八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强对见习单位开展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防止发生就业见习代替正常用工的行为。

第十九条  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提出见习考核意见,并出具就业见习证明(附件5)。就业见习时间视同工作实践经历。

第二十条  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就业。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优先推荐为示范见习基地;符合企业吸纳就业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见习单位留用见习期满人员就业的,应及时与留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参加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见习期满未被留用人员,各级人社部门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大跟踪帮扶,根据求职意向持续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积极推荐岗位。对其中有创业意愿的,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促进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第五章  见习补贴管理

 

第二十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按照实际完成见习人数和见习时间向见习单位支付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实际完成见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不予支付见习补贴。见习时间满3个月但未完成见习协议期限的,离岗当月不予支付见习补贴。

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是指见习单位与见习期满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占同期见习期满人数的比例,其中见习期间提前留用的视同见习期满。

第二十四条  见习单位按照本办法获得的见习补贴,可统筹用于以下支出:

(一)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参照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报酬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并在见习协议中载明,但是不得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

(二)见习人员相关保险费补助。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见习指导管理费补助。见习单位应根据见习岗位任务及见习人数安排见习带教老师对见习人员进行指导管理,并向带教老师发放一定标准的带教指导费。

(四)见习工作经费补助。见习单位为完成见习岗位计划,增强见习管理能力,提高见习工作水平,以及创建示范见习基地等发生的相关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  见习单位完成见习工作后,可通过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系统,按季度或者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附件6);

(二)见习人员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仅在全省就业信息系统应用前提供);

(三)就业见习协议书;

(四)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发票复印件;

(五)见习单位按月发放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明细帐(单)。

留用见习人员的见习单位,还需提供见习单位与留用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书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见习单位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人社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拟享受见习补贴的单位和人员名单、见习时间、补贴标准与金额等在部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见习单位银行帐户。

第二十七条  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审核和拨付,确保专款专用、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谎报见习人数和见习时间,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见习单位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资金并对直接负责人员和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定期对见习单位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见习单位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见习人员权益保障、留用见习人员就业等情况。对经检查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见习单位资格。见习单位应按时报送年度见习工作自查自评报告,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检查评估。

第二十九条  对提供技术管理见习岗位数量较大、接收见习人员较多、见习工作组织管理较好、留用见习人员比例较高的见习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具体办法,予以政策和资金扶持,并优先推荐为省级、国家级示范见习基地。

省人社厅每两年评选认定一批省级示范见习基地,省本级和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可从本辖区见习单位中择优推荐2—3家,并填报《第批省级示范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7)。对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示范见习基地的,省本级就业补助资金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可统筹用于补助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以及见习工作经费。

第三十条  各地要动员各类资源,营造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就业见习工作的良好氛围。广泛宣传就业见习政策,通过创建、评选、认定示范见习基地,推动更多单位主动承担见习任务;通过选树见习人员留用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典型,引导更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人社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34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

2. 就业见习岗位计划表

3. 就业见习人员申请表

4. 就业见习协议书

5. 就业见习证明

6. 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

7. 第批省级示范见习基地申请表

附件1-7.docx

 

 

 

2019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