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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就业促进 
标  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劳动者就业支持力度的通知》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0年05月27日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01日
发文字号:  豫人社办 〔2020〕41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劳动者就业支持力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劳动者就业支持力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就业政策梳理和统筹

支持湖北省尽快恢复经济社会发展秩序,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对湖北人民特别是武汉人民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中付出牺牲贡献、坚持努力的最好肯定回馈。各地各部门要做好中央及我省出台的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政策文件,特别是《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20〕14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202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20〕15号等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衔接、落实落细、用好用足。

二、明确标准条件,推动各项政策贯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对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劳动者就业政策支持的标准和条件、申请程序和渠道,使各项政策措施易于理解、便于操作。将生源地为湖北的2020届河南省高校毕业生纳入我省2020年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范围。教育厅有关部门负责统一提供湖北籍河南高校毕业生的数据信息,毕业生所在院校负责通知、收集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并于6月17日前录入申报系统。毕业生个人不再线上申领,直接进入公示流程。

2020届其他六类困难类别求职创业补贴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31日,系统审核校验时间为6月1日至5日,学校人工审核截止时间6月12日。各地人社部门汇总审核时间截止到6月17日,公示时间调整为6月18日-24日。对于通过相应系统校验比对的,家庭关系证明材料由所在学校把关。所有通过审核的学生学籍证明(单列湖北生源毕业生名单)、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系统审核用表)可由所在学校统一盖章,与人工审核申请表一并提交到当地人社部门审核。

三、抓好组织实施,全力确保就业局势稳定

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和在陕西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书记王国生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研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讲话精神,聚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坚定信心、保持清醒,压实责任、主动作为,精心组织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要自觉讲政治,主动担责任,千方百计抓好就业这个民生之本。要狠抓落实、夯实就业基础,全面落实全产业链帮扶措施,推动减税降费政策落地见效。要善于引导、转变就业观念,加强就业形势监测,强化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和外出务工人员树立新观念,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改革创新、拓宽就业渠道,培育壮大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持续挖掘就业潜力。要扛牢责任、强化就业保障,转变工作方式,优化服务手段,提高能力本领,以更加有力举措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各项工作。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劳动者就业支持力度的通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局)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湖北地区和

湖北籍劳动者就业支持力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当前,各地在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与此同时,湖北地区及湖北籍劳动者就业方面还存在一些困难障碍。为切实加大对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劳动者就业支持力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努力保持就业大局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劳务协作专项对接。东部地区要及时掌握本地区企业用工需求和湖北员工返岗情况,主动与湖北地区做好信息对接。湖北地区要结合各地提供的人员信息和本地摸排情况,与输入地做好对接方案,对有外出意愿且外出时间、地点相对集中的劳动者,提供“点对点、一站式”直送服务,优先运送有外出就业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及劳务经纪人组织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劳动者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鼓励企业吸纳湖北籍劳动者。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在全国“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中设立湖北专场,归集发布湖北地区企业招聘信息。广东、浙江、江苏等用工大省要开展专场招聘活动,动员本地企业更多招用湖北籍劳动者,特别是湖北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对企业新招用湖北籍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整合企业招聘和用工信息,筛选一批就业岗位,开辟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劳动者线上招聘绿色通道。

  三、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政策覆盖群体,适当降低政策门槛,允许合理展期,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理效率,降低和取消反担保要求。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湖北籍创业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政府主办或投资的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可拿出一定场地,为湖北籍创业者提供一定期限的免费支持。鼓励湖北籍创业人员创办城乡社区服务类机构或企业,有条件的城乡社区可为其提供场地等方面支持。鼓励平台企业,通过优先录入平台、初期现金激励、开展技能培训等帮扶措施,支持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对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提供绿色通道办理。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对湖北高校及生源地为湖北的2020届高校毕业生,由高校所在地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加快审核发放进度。2020年“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财政补助名额向湖北倾斜。今明两年湖北省各类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可以面向本省高校毕业生或本省户籍高校毕业生开展专项招聘。各地组织社区服务人员招聘时,可将相关名额向湖北高校和湖北籍高校毕业生倾斜。

  五、及时提供就业援助。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对其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各地民政部门要对求助的符合条件湖北籍困难群众提供救助帮扶,对其中有就业意愿和能力且符合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复工条件的,转介引导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向其提供岗位信息等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各地要加强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引导社会消除对治愈出院患者的排斥,及时为有求职意愿的治愈出院患者提供就业服务。落实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湖北地区和湖北籍残疾人就业的帮扶力度。

  六、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湖北地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80%的标准,发放6个月失业补助金。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对符合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条件的,及时足额发放补贴。

  七、规范招聘行为。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制、禁止湖北籍务工人员应聘或提高录用标准。要快速受理、及时处置针对湖北籍劳动者就业歧视的举报投诉。对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招聘信息中含有不招用、限制招用湖北籍劳动者等歧视性内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八、加强组织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主动出谋划策,加强信息对接,帮助解决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劳动者就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中央财政2020年加大对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转移支付力度,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就业创业政策经费保障。

  上述面向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劳动者的专项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告。

    豫人社办[2020]41号.pdf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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