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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政策研究 
标  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减轻负担稳定用工岗位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0年02月18日
发布日期:  2020年03月06日
发文字号:  豫人社 〔2020〕4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减轻负担稳定用工岗位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豫政〔2020〕9号〕,积极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支持作用,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稳定用工岗位,促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安全有序组织返岗复工。开展外出务工人员健康监测筛查,充分运用“大数据+网格化”等手段,摸清外出务工人员数量、返乡情况、返岗意愿、健康监测情况;对于跨区域集中外出的,要做好隔离情况、健康监测、外出务工动态等信息的对接,确保人员顺利有序返岗。加强与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各输入地的联系,收集各地企业、工程项目的复工时间、返岗要求、疫情形势、交通状况等信息,及时在各级人社部门官方网站、手机APP等政务新媒体上发布,按照相关地区企业复工时间和疫情防控地要求,引导农民工有序安排行程。对企业跨省辖市原有员工有返岗需求的,或企业有特殊专业需要的人员,由企业提供员工名单、联系电话、居住地址,通过人社部门对接员工所在地,经当地卫健部门健康筛查,符合企业所在地疫情防控要求后,积极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和企业,确保企业所需员工出得来、进得去,顺利返岗。对于一定数量规模的外出务工群体,做好输入地和用工企业的联络协调,制定运送方案,采取输出地包车输送、输入地或企业灵活接运等方式,实现“出门进车门,下车进厂门”,降低疫情传播风险。积极引导农民工在当地企业、扶贫车间或农民合作社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就地就近就业,满足当地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二、全力保障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支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点对点”集中运送。

三、加强线上招用工服务。依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线上春风行动,举办网络招聘会,针对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收集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和劳动者求职信息,大力开展网络招聘等线上招聘活动,促进企业和求职者有效对接。发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作用,灵活运用“互联网+”、云平台、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等开展线上人力资源供求服务。落实职业介绍补贴优惠政策,对各类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符合条件的求职者在我省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职业介绍补贴)。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疫情期间,允许中小微企业根据自身缴费能力确定是否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为6个月(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缓缴期间不计滞纳金,参保人员享受正常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缓缴手续采取备案方式进行,不再签订缓缴协议,缓交期内企业应将人员增减信息及时申报备案,有条件的可以采取线上申请备案,不能线上申请备案的,可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申请的方式向参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缓缴期满后明确合理补缴期限,可在缓缴到期后的3个月内(2020年9月30日前)缴纳缓缴的相关费用,尽可能减缓对中小微企业现金流影响。对缓缴期间需要办理职工退休或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手续的,可以先补缴需办理退休手续或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职工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再办理相应退休或转移手续。

五、延期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因受疫情影响,参保的中小微企业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的,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补办时无需提供附加证明材料,由此造成社会保险费延迟缴纳的,此后补缴时,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不计征滞纳金。因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到龄退休等原因需中断社会保险关系的中小微企业,应及时通过网上办理。对于因未办理CA认证等原因不能及时通过网上办理中断手续的,多收的社会保险费应予及时退还。对于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经审核后,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六、返还失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应急稳岗返还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返还标准可按上年度当地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对受疫情影响但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七、实施稳岗就业补贴。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对防控疫情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八、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协调三方机制成员单位各负其责,推进企业集体协商工作。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鼓励其与职工协商一致后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保留劳动关系,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九、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受疫情影响还贷困难的借款人可申请展期还款,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7个工作日前向经办银行提交展期申请,由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对申请人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后,办理相关展期手续,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十、积极推广在线就业创业培训。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开展项目制培训,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先行支付50%的培训补贴资金。大力开展“互联网+”创业培训,将“互联网+”创业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培训开班信息在“互联网+就业创业”系统填报,线上结业考核在教学平台进行,补贴标准和流程比照线下培训办法执行,所需补贴资金按规定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将“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政策补贴范围,依托“河南终身职业培训服务平台”等,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将培训得分计入理论知识学分,待疫情结束后适时组织线下实际操作培训,分类考核合格即可获得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指导,坚决杜绝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发挥实效。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厅。

 

2020年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政策研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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