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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来源:工伤保险处       时间:2019-10-23 11:22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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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参保职工:

为推进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请各用人单位及参保职工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1028日前反馈。

联系电话:0371-69690170(人社厅工伤保险处)

邮箱:gsc69690170@126.com 

 

 

20191023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统一规范全省的工伤认定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工伤认定管辖权限。根据属地原则,工伤认定工作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接办理的工伤认定事项(包括老工伤确认)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不含县(区)]和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二、规范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审核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工伤认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提交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按照“放管服”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尽量简化证明材料,具有替代作用及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取得的其他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三、在工伤认定受理环节中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意见执行:

(一)申请工伤认定时,申请人无法提供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出具补正通知书,告知其通过劳动仲裁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确认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根据仲裁决定或法院判决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虽然不具有劳动关系,但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明确或者已由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后,有相反证据的,应撤销原决定,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三)同属职业病和事故伤害情形的,可按事故伤害进行工伤认定或按照职业病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

四、在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上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意见执行:

(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申请时间以首次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的时间起算,受理时间以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时间起算。

(二)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后,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的,应提交自愿撤回工伤认定申请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其自愿撤回申请后,出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再退还。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后,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时限内就同一事故伤害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时间以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为准,符合受理条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予受理。

(三)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职业病诊断之日起超过30日但不超过1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受理。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申请人一栏应填写用人单位并注明个人,如XXXXXX有限公司(张XXX)。但超过30日申请的,在申报工伤之前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五、对工伤认定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意见执行:

(一)在用人单位实习的在校学生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但其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用人单位或司法部门委托,参照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由该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赔偿。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其他超龄人员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受理。

(三)老工伤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我省老工伤政策为其办理老工伤资格确认事项,不应进行工伤认定。

(四)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所在地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项目发包方或承包方未为所招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五)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统一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由用工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六、在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时,出现下列情形的,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方应当提交用于证实伤害事实的必要证据材料。为简化程序,提升效率,此类必要证据材料可以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一并提交。

(一)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

(二)职工死亡以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病历。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负发的,应当提交《残疾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结论。

七、规范工伤认定工作流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理顺工作流程,细化责任分工,做好相关证据的采集、保存、分析,必要时可以采用全记录方式保全证据,尽可能减少主观因素导致的证据缺失,切实提升工伤认定工作质量。在对疑难、重特大案件工伤认定时,可以在与复议机关、诉讼机关沟通的基础上,采取联席会议等形式集体讨论决定。联席会议一般由经办人、工伤、法制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等人员参加,必要时还可邀请单位法律顾问参加,共同研究决定。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如有以下情形,可以中止工伤认定:申请人自身原因需要中止的;需要有关部门出具证据,而一时难以提供的;因法律、法规、规章等问题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九、对于由用人单位提出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原则上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其他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于疑难复杂特殊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十、严格工伤认定文书管理。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齐的出具《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在调查核实过程中,符合中止工伤认定情形的,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恢复时出具《工伤认定恢复通知书》;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下达《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等。文书样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定。

文书编号应以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简称+人社工伤+认定事项+〔年度〕+编号(以1起始)编写,如郑州市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为郑人社工伤认字〔20191号;由县区办理的工伤认定事项,应在简称后再加注(县区名称)编写,如郑州市金水区出具受理通知书,编号应为郑(金水)人社工伤受字〔20191号。

十一、工伤认定文书要按法定程序及时送达,优先采取电子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不断提高文书送达效率。对采取上述方式不能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送达。

十二、工伤认定事项依托全省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系统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实时线上申请、受理、办结。对于用人单位或个人在线下申请的工伤认定事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录入信息系统,按相关规定在法定时间内办结。

十三、切实加强工伤保险行政队伍建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配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从事工伤认定工作,定期按有关规定组织各级工伤保险行政人员进行工伤保险政策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

十四、强化监督检查与业务指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工伤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省、市、县(区)三级联合协查机制,定期组织召开案例研讨会,提高工伤认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和培训等相关工作。

十五、本意见自202011日起施行。

附件:1. 《工伤认定申请表》

2.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   《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4.   《工伤认定恢复通知书》

5.   《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6.   《认定工伤决定书》

7.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8.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9.   《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

10.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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