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现将延长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含补缴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 二、2011年6月30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延长缴费满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以在延长缴费满5年后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三、一次性缴费按照当地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执行。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月均缴费基数与缴费时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 四、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延长缴费的,应先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在待遇领取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长缴费书面申请。 五、符合延长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因工作需要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留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按规定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留用结束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以按本通知规定延长缴费。 六、本通知从2016年10月1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印发前已按原有规定延长缴费的,不再变动。 2018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养老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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