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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出版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19-06-26 15:40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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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各大专院校: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出版行业人才发展的实际,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河南省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豫人职〔2006〕19号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出版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称处)

 

 

河南省出版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条件》依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等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经国家和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等出版单位(含史志办)中从事编辑(含美术)、技术、校对等工作的现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二条出版专业高级职称名称为:副编审、编审。其中副编审为副高级职称,编审为正高级职称。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必备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任现职5年来连续考核合格。

(三)符合国家出版行业管理部门关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和责任编辑注册的相关要求。

(四)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现岗位职责。

第四条学历、聘任年限条件

(一)申报副编审职称,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聘任编辑岗位满2年以上。

2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聘任编辑岗位满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聘任编辑岗位满5年以上。

4具有其他专业中级职称调入出版单位,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中级)》,从事编辑(美术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工作满1年,且与原中级职称聘任时间累计5年以上。

5具有其他专业副高职称1年以上,因工作变动在出版行业从事编辑工作满1年,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副编审。

(二)申报编审职称,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副编审岗位满5年以上。

2具有其他专业副高级职称,在出版单位从事编辑工作满一年,且与原专业副高级职称聘任时间累计满5年以上。

3具有其他专业正高级职称满1年以上,因工作岗位变动,在出版行业从事编辑工作满1年,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编审职称。

第五条破格评审条件

(一)副编审破格评审条件。凡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除符合正常申报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条以上:

1任现职期间策划、责编、设计或校对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获国家级奖1种,或获省部级一等奖2部。

2获省部级以上新闻出版专业荣誉称号。

3主编的期刊获全国性专项奖或省部级一等奖。

4个人著作或论文获省部级一等奖。

(二)编审破格评审条件。凡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除符合正常申报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条以上:

1策划、责编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获国家级奖2种。

2获国家级新闻出版专业荣誉称号。

3责编、主编的期刊获国家级期刊奖。

4个人著作或论文获国家级学科奖。

第三章副编审评审条件

第六条申报副编审者在符合第二章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还须符合下列相应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熟练系统地掌握出版编辑专业理论,熟悉版权基本知识,了解现代出版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

2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熟悉出版领域现状,了解其发展趋势,对其中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了解相关专业的知识。

3熟悉出版工作的各个环节,了解出版行业的新动态,掌握出版行业的新技术,懂得计算机技术知识,并能较熟练地运用计算机进行编辑、设计、校对工作。

4美术编辑还应具有扎实的美术色彩学基础理论知识。技术设计人员还应全面系统地掌握版式设计技术专业基础知识、印刷业务知识和相关知识,了解印刷技术的发展,熟悉设计技术专业研究状况及发展趋势,对设计技术专业有深入的研究。

(二)工作能力要求

1具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分析判断能力,能对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的思想性、科学性、学术性、艺术性等方面作出准确的判断。

2具有较强的策划、组稿和文字加工能力,能对稿件的质量提出重要修改意见,能较好地解决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或图稿编辑加工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3技术设计人员具有独立负责一个单位出版技术设计工作的能力,对特殊书报刊或音像电子出版物的有较强的创新设计能力。

4校对人员能够承担复杂书报刊的校对工作,或能独立负责一个单位的校对管理工作,并能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多种疑难问题。外语校对应能够校对2个语种以上外文书刊。

5具有指导和培养青年编辑人员的能力,所培养、指导的青年编辑获得单位的表彰、奖励。

(三)论文、论著符合以下条件中的1条:

1在省部级以上出版物发表编辑学论文或与出版物学科一致的专业论文2篇(其中国家级出版物1篇)。

2在省部级出版物发表编辑学论文或出版物学科一致的专业论文或编入正式出版物的论文3篇。

3独立撰写出版专业或与出版物学科一致的专业论(译)著1部(10万字以上)。

4在专业出版物发表的编辑学论文或与出版物学科一致的专业论文1篇,并在与他人合作的论(译)著中,本人独立撰写(翻译)的文字在5万字以上。

5在省部级出版物发表的编辑学论文或与出版物学科一致的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部级报刊发表出版物评论文章2篇(每篇不少于1500字)。

6在省部级出版物发表的编辑学论文或与出版物学科一致的专业论文1篇,同时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个人作品2件(套)以上。

(四)业绩与成果要求

1从事文字、美术、音像电子编辑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中3条以上:

(1)独立编辑出版省级以上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2部(册)(200万字以上的大型工具书,责编的字数不少于1/3者,可相当于1部图书)以上。承担过3部以上志书(含年鉴)的编纂出版工作,本人累计撰写20万字以上。

(2)责编、创作或独立策划的图书或音像电子出版物或报刊中的文章获国家级奖、全国性专项奖、省部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省部级学科奖2次以上。

(3)策划、主编或担任责编的报刊获省部级以上报刊奖1次以上;责编、主编的志书获省部级奖1部以上,或获省社科联优秀志书二等奖2部以上。

(4)出版社担任责编的人员,年均不少于4种(110万字或80小时);报刊社责编稿件年均不少于80篇(40万字),终审稿件年均不少于240篇(120万字);期刊社责编稿件年均不少于40篇(20万字),终审稿件年均不少于120篇(60万字);史志办编纂人员责编、终审稿件年均不少于30万字;图书美编年均设计图书封面不少于24种,或设计版式不少于40本,报刊美编年均设计报纸封面及版式不少于12期,期刊美编年均设计封面及版式不少于6期。

(5)策划、责编的一般图书和音像电子出版物有5种再版重印,或策划、责编的图书有1种累计实际发行5万册以上,策划、责编的音像电子出版物累计实际发行磁带和光盘5000盘(盒)以上。

报刊社责编的文章,被省级以上报刊转载10篇以上或摘编20篇以上,或终审编发的文章,被省级以上报刊转载15篇以上或摘编30篇以上,或获省级以上奖5篇以上;或责编、复审、终审的报纸每期发行5万份以上,期刊发行2万份以上。

期刊社责编的文章,社科期刊被省级以上报刊转载(摘)10篇以上,科技期刊被国内重要文摘刊物摘录20篇以上,或终审编发的文章,社科期刊被省级以上报刊转载(摘)15篇以上,科技期刊被国内重要文摘刊物摘录30篇以上,或获省级奖5篇以上;在期刊责编的文章每篇网络被引频次不少于15次,不少于5篇(中国引文数据库可查询)。

史志办编辑人员出版市、县级以上专志、年鉴2部(每部30万字,为国家正式出版物)以上,并全面指导5部市、县志和专业志的编写。

(6)获得省级以上新闻出版专业荣誉称号。

2从事技术编辑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负责设计的书刊或音像电子出版物获国家级专项设计一等奖1次以上,或获省部级专项设计一等奖2次以上,或负责印制的书刊产品质量检测获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金、银、铜牌奖1次以上,或达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优质产品率70%以上,或达省优质产品率90%以上。

(2)独立承担过3部(套)省部级以上重点图书、大型图书、丛书、重要工具书的设计技术工作或印制工作。

(3)完成装帧设计书刊3800万字以上,或音像电子出版物40种(800小时)以上。

3从事校对工作的编辑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责任校对的图书获省部级专项一等奖2次或一等奖1次,二等奖2次。

(2)担任过2部(套)以上古籍、工具书、辞书、丛书等大型图书的责任校对工作。

(3)担任一级校对期间,完成校对书稿累计数量2700万字以上。

第四章编审评审条件

第七条申报编审者在符合第二章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还须符合下列相应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全面系统地掌握出版编辑专业理论,掌握版权知识和现代出版经营管理知识。

2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掌握国内外出版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对其中某一方面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熟悉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3熟悉出版工作的各个环节,了解出版行业新动态,掌握出版行业的新技术,懂得计算机技术知识,并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编辑工作。

(二)工作能力要求。

1具有较强的政策观念、科学思维能力和敏锐的观察力,能对书稿的思想性、科学性、学术性、艺术性等方面作出准确的判断。

2具有较强的策划、组稿和文字加工能力,能对稿件的质量提出指导性意见,能解决编辑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3具有指导和培养中青年编辑人员的能力,所培养、指导的中青年编辑获得主管部门或行业单位的表彰、奖励。

(三)论文、著作要求。

1送审在中文核心期刊或国家级出版物上发表独著的出版专业论文2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并经专家鉴定合格。

2独立撰写出版专业或本学科学术著作1部(10万字以上),或独立撰写出版相关专业学术著作、译著2部(每部不少于15万字)以上。

3除送审论文外,本人独著并在核心期刊或国家级出版物上发表出版专业或与出版物学科一致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每篇不少于4000字)。

(四)业绩与成果要求。申报编审者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

1独立编辑出版国家级重点图书或音像电子出版物2册以上;或省部级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4册(200万字以上的大型工具书,责编的字数不少于1/3者,可相当于1部图书)以上;承担6部以上志书(含年鉴)的编纂出版工作。

2责编或独立策划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或报刊中的文章获国家级奖2项以上,或获省部级一等奖2项以上;或个人独著作品获国家级奖、省部级一等奖1次以上,或学科一等奖2次以上。

3策划、主编的期刊获国家级期刊奖1次以上,或获省部级期刊奖2次以上;编纂出版的志书获全国优秀方志奖1次以上,或获省部级优秀图书奖2部以上。

4出版社人员年均责编稿件不少于4~5种(120万字或100小时)以上,复审者年均不少于13种(270万字或200小时)以上;终审者年均不少于18种(420万字或300小时)以上;期刊社人员责编的稿件年均40篇(20万字)以上,终审的稿件年均120篇(80万字)以上;史志办人员责编、终审稿件年均35万字以上;图书美编年均设计图书封面不少于36种,或设计版式不少于60种,期刊美编年均设计期刊封面及版式不少于6期。

5责编的图书或音像电子出版物有3种再版重印,或有1种累计实际发行5万册以上,复审、终审的图书或音像电子出版物有10种再版重印,或有2种累计实际发行5万册以上;策划、责编的音像电子出版物累计实际发行磁带或光盘8000盘以上;期刊社责编的文章,社科期刊被省级以上报刊转载(摘)15篇以上,科技期刊被国内重要文摘刊物摘录30篇以上,或终审编发的文章,社科期刊被省级以上报刊转载(摘)25篇以上,科技期刊被国内重要文摘刊物摘录50篇以上;或获国家级奖5篇以上;史志办出版省级志书、专志8部以上,或出版市(地)级志书1套(或年鉴5部),并全面指导10部市、县志的编写。

6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项验收,达到较高水平,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7获得国家级出版专业荣誉称号。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本《条件》为申报评审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本着业内认可、注重实绩的原则,对申报人业绩、能力和水平进行综合评价。

第九条出版专业全国性奖项名称: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韬奋出版奖、“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全国优秀通俗理论读物、全国优秀党建读物。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工作者。

第十条以前设立,目前合并或不再评审的奖项,如果为本人在任现职期间取得的,仍然有效。主要包括:国家图书奖、韬奋出版新人奖、中国期刊奖、全国优秀音像制品奖、全国优秀电子出版物奖、全国优秀科普读物奖、全国优秀科技图书奖、全国优秀少儿读物奖、全国百佳出版工作者奖、中国古籍整理图书奖、中国辞书奖、全国民族图书奖、中国辞书奖、全国优秀美术图书奖、全国优秀教育图书奖、全国优秀外国文学奖、全国优秀青年读物奖、全国优秀文艺音像制品奖、全国优秀科技音像制品奖、全国优秀教育音像制品奖。中国图书奖、全国书籍装帧艺术展览奖、全国优秀畅销书排行奖、全国出版科研优秀论文奖、全国优秀中青年图书编辑奖等。

第十一条经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推荐或由出版基金支持的图书及电子出版物,可与国家专项奖励同等对待。

第十二条省级奖项参照国家级奖项类别设定。各区域性、全国性的书市、书展获奖,省出版协会、印刷协会、期刊协会等行业协会的编校大赛、优秀编辑等评比,经评委会评估后,可用于副编审的评审。

第十三条所获奖项均须提供奖励证书原件。重点图书必须出具省新闻出版局以上重点图书选题文件。省级以上重点和获奖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必须提供样书、样带。

第十四条史志办编纂出版的志书包括:新旧志书、专业志、部门志、年鉴等各类史学专著。

第十五条“业绩与成果”中所有担任责编、复审、终审的稿件以及装帧设计的作品等均以指定的其中一年的稿袋或稿签为凭。

第十六条以笔名、单位名义出版发表的论著、论文等,须由本人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出版单位同时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论文和著作须已正式发表(有CN刊号)或正式出版(有ISBN书号)。论文、著作等须是本人独自署名或第一作者。论文不包括在杂志增刊或论文集中发表的文章,不包括在申报人所在期刊社发表的文章;个人著作不包括申报人在所在出版社出版的著作。

第十八条工作业绩与成果、论文与著作等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出版专业高级职称的申报: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刑事犯罪记录。

(三)编辑、校对、审发的出版物,在申报前两年内出现过方向性、政治性错误,受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及其他形式的处分和处理者;或在申报当年图书出现过不合格产品者;或当期被评定为3级报刊的主编、副主编、责任编辑。

第二十条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其他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