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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统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19-06-26 15:37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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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河南省统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6〕2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统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统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2018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称处)

 

 

 

河南省统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激励统计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健全和完善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统计人员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河南省企业和事业单位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第三条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竞争择优,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对学术造假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资格,一律予以撤销。

第四条高级统计师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统计系列实行评聘分开。

第二章  考试

第五条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考试设《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科目。主要考察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应用统计理论和经济理论知识,运用统计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分析、判断、处理统计业务和解决统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考试时间和考试方式按国家高级统计资格考试和相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获得统计类专业或者相关专业博士学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者经济师资格(以下简称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2年;

(二)获得统计类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3年;

(三)获得统计类专业或者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4年;

(四)获得非统计类或者相近专业上述学历、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其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五)不具备以上规定学历,累计从事统计专业工作15年以上,并通过考试取得统计师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5年以上。

第八条全国统计专业职称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统计职称办)确定本每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国家统一的合格标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统计局根据全省统计人才需求状况,确定本年度高级统计师职称考试河南省合格标准。

第九条对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统计职称办核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合格证自考试通过之日起,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

对达到河南省高级统计师职称考试合格标准的人员,只能申报河南省当年度的评审。

第三章  评审

第十条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申报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职称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坚持依法统计,实事求是,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具有在有效期限内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

(三)任现职以来(任职年限超过5年的,为近5年)年度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统掌握统计和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

(二)熟悉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通晓《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各项配套法规,熟悉统计制度、方法。

(三)熟悉国内外统计专业及相关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四)学术水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有价值的统计专业学术论文(限前2名)两篇以上;或在省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统计专业论文3篇以上(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2正式出版过统计专业著作,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3主持或参加完成的统计专业研究课题获省(部)级三等或省辖市(厅)级二等以上成果奖(限前5名)。

4作为主要参加者,制定的部门或行业综合性统计制度、撰写的统计调查分析报告或提出的对策措施和合理化建议,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指导意义或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