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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19-06-13 09:24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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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豫各机关事业单位:

为统一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确保转移接续衔接顺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2018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02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记实补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34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转移接续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业务经办。

第四条 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

(一)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

(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

(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第五条 参保人员在河南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调出单位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关系中断手续,其中需要记实职业年金的,按豫人社办〔2018〕134号文件规定予以记实;调入单位再到社保经办机构恢复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关系,并补缴中断以来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

第六条  参保人员跨省跨制度流动时,转出地和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系统,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信息交换。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

(二)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以下简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

(三)发联系函。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

(四)转出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件4,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接续的,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将缴费工资基数、对应上年度在岗职月工平均工资等记录在《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附件5);

2.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手续。其中:个人缴费部分按记入本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当发生两次及以上转移的,原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3.将《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在信息、资金匹配一致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转移接续的,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录入缴费工资基数、对应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原参保地等信息,待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实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指数。

4.将办结情况告知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八条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流程按本规程第七条规定办理。转移基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和1998年1月1日之后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个人账户储存额与按规定计算的资金转移额不一致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的,转入地和转出地均保留原个人账户记录;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11%的部分不计算为转移基金,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低于11%的,转出地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2006年1月1日之后的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8%的部分不转移,个人账户不予调整,低于8%的,转出地按8%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九条 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因其他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单位负责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但参保人员离开机关事业单位12个月内到企业重新就业或灵活就业,且男性未年满50周岁、女性未年满40周岁的,经本人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直接转移至重新就业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其中,转移至户籍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的,按以下流程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一)原参保单位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关系中断手续,同时提交《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附件6),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参保人员离开机关事业单位超过12个月、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未收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联系函》的,或参保人员离开机关事业单位12个月内申请转移至户籍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的,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

2.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手续,转移基金额按本规程第七条第四款第2项规定计算;

3.将《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办结情况告知原参保单位。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在信息、资金匹配一致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相关资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或原参保单位。

 

第三章 职业年金转移接续

  

第十条 参保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在申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应当一并申报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转移接续:

(一)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已建立企业年金的新参保单位。

(三)从已建立企业年金的参保单位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时,需转移以下基金项目:

(一)缴费形成的职业年金(含记实的职业年金);

(二)参加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的资金;

(三)补记的职业年金;

(四)原转入的企业年金。

以上项目应在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中予以区分,分别管理并计算收益。

第十二条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在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应由原参保单位填报《职业年金补记申请表》(附件7),并提供其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相关证明材料。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单位申请资料,协助计算所需补记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金额,待补记年金足额到账后,补记的职业年金记入参保人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具体补记工作按照豫人社办〔2018〕134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相应的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直接流动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记账金额无需记实,继续由转入单位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除此之外,以其他形式流动的人员,单位在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关系中断手续时,社保经办机构据实办理该人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业务,将记实的职业年金记入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具体记实工作按照豫人社办〔2018〕134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机关事业单位的,按以下流程办理职业年金转移接续:

(一)出具参保缴费凭证,按本规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二)发年金联系函。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年金转入,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相关资料,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8,以下简称《年金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相关材料。

(三)转出年金信息表、基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年金联系函》后,在确认补记年金、记实资金足额到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办理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产的赎回等业务;

2.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件9,以下简称《年金信息表》);

3.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年金信息表》,同时将转移资金划转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归集账户;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职业年金关系。

(四)职业年金关系转入。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年金信息表》和确认转移基金账实相符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年金信息表》及转移基金,进行资金到账处理;

2.将转移金额按项目分别记入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3.根据《年金信息表》及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原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申请办理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存在职业年金补记、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等情形的,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确认补记年金、记实资金足额到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转出手续:

(一)受理并审核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年金联系函》;

(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生成《年金信息表》,将赎回及记实补记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新参保单位的企业年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三)将《年金信息表》通过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反馈至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四)终止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关系。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从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入手续:

(一)受理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出的转移接续申请,15个工作日内向其出具《年金联系函》;

(二)审核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参加企业年金的证明材料;

(三)接收转入资金,账实匹配后按规定记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基金不转移,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业务系统中标识保留账户,继续管理运营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一)参保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的;

(二)参保人员的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

社保经办机构在参保单位办理上述人员相关业务时,应按照本规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办理该人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补记业务,将记实补记的职业年金记入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退休时,负责管理运营职业年金保留账户的社保经办机构依本人申请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45号)规定计发职业年金待遇。同时,将原参加本地试点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资金的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从企业再次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未参加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转出,转入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原机关事业单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转入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保留账户恢复为正常缴费账户,按规定继续管理运营。

(二)未参加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转出,转入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原机关事业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保留账户按照制度内跨省转移接续流程(本规程第十四条)办理。

(三)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转出,按照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转移接续流程(本规程第十六条)办理。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再次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不再重复补记职业年金。参保人员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时补记了职业年金、再次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时,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将补记职业年金本金及投资收益划转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存在建立多个职业年金关系的,应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其他建立职业年金关系的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将职业年金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在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按规定转移接续并继续管理运营。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时,过渡期内,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按月领取;过渡期之后,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按照豫政办〔2015〕145号文件规定计发职业年金待遇。

第二十二条 改革前参加地方原有试点、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划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

 

第四章 其他情形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应按“先转后清”的原则,在参保人员确认保留相应时段缴费并提供退款账号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清理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手续。其中,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清理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四条 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现《养老保险信息表》转移金额等信息有误的,应通过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系统或书面材料告知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转移接续手续。

第二十五条 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六条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转移接续的有关信息应保留备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本规程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5.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

6.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7.职业年金补记申请表

8.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9.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附表.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