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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核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19-06-13 09:23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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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豫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等规定,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核发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退休审核程序

    各地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退休政策,对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及时按照现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参保单位应在工作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前三个月时,对其退休资格和基本信息进行预审,对符合办理退休条件的,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

对符合国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后按规定权限批准退休。对按照政策规定延迟退休的人员,延迟期满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退休手续。

二、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并按现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后,参保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时填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见附件),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事档案(组织部门管理干部可提供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专用《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材料);

(二)按现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退休的文件;

(三)2014年9月和退休前最后一次工资变动审批表,其中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职务(技术职称)升降人员,还需提供最后一次职务(技术职称)升降工资变动审批表;

(四)申请办理因病(非因公)退休的,同时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材料;

(五)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领取职业年金待遇方式申请表。

三、相关信息复核

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参保单位申报的相关材料后,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并核实参保单位及人员是否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职业年金),材料齐全且无欠费的,复核确认以下事项:

(一)出生时间、退休时间、退休类别等信息填报是否正确,参保人员是否符合国家关于退休条件的相关政策规定;其中按特殊工种申报退休的,从事特殊工种名称、性质、劳动条件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从事特殊工种年限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年限;其中按因病(非因公)退休的,是否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材料。

(二)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制度改革时(2014年9月)本人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基本工资标准、对应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及基本工资标准等信息填报是否正确。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

(四)是否存在缴费中断、应缴未缴情况,是否存在视同缴费年限扣减情况。

对于申报材料不规范不完整、上述信息填报不正确或参保人员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通知参保单位补充更正,或者告知其不予办理的理由。

    四、养老保险待遇核发

  对参保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及有关信息复核无异议的,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6〕7号)等规定及时准确核算其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参保人员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发放。

五、其他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并已领取临时退休待遇的人员,应按本通知规定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复核相关信息,并按豫人社养老〔2016〕7号文件规定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差额部分多退少补。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核发工作,关系广大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退休政策,积极做好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强化工作指导协调;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认真做好相关信息复核和养老保险待遇核发工作,确保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xls

 

                           2018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