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模式无障碍阅读
首页> 规范性文件资料库 > 2017 > 四、就业促进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河南省“政府购岗”岗位基本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18-08-08 15:52      浏览 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7】29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将一、二、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由相应调整为1720元、1570元、1420元(均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平均增长8.26%。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6】1号)精神及有关文件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决定调整河南省“政府购岗“岗位基本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南省“政府购岗”岗位基本工资标准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外,分别相应调整为专科生不低于1700元/月、本科生不低于1800元/月、研究生不低于1900元/月,并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其中,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河南省“政府购岗”人员参加基层岗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当地就业补助资金支付,个人缴费部分从本人岗位基本工资中扣缴。

二、新调整的河南省“政府购岗”岗位基本工资标准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相关的社会保险及其他待遇标准亦按调整后的岗位基本工资标准计算核定。省财政厅、人社厅在下达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时,已将政府购岗所需资金一并分配下达。此次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07款“就业补助”科目。

三、调整河南省“政府购岗”岗位基本工资标准是保障“政府购岗”高校毕业生基本生活,维护其就业权益的重要政策,也是落实我省就业优先、人才强省战略,加快构建“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激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扎根基层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的具体举措。各地人社、财政部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强化工作协同,确保相关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