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转移就业脱贫实施方案》(豫办〔2016〕27号),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在安置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积极作用,扶持帮助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实现精准脱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人”原则,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当地公益性岗位设置的统筹规划,开发一些适宜乡村发展的城乡交通协管、保洁、保安等岗位。每个贫困村都要开发1个公益性岗位,专职负责转移就业服务。
二、岗位开发。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就业补助资金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合理确定岗位的种类、数量和用工形式。根据岗位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等,可开发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满足乡村的实际需求。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站(所)向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三、安置对象及条件。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以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外出就业困难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符合岗位要求的可以申请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在进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前,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及时为其提供不少于3次的转移就业服务。确实难以转移就业的,方可作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贫困劳动力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不作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四、人员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控制范围内,按照公开发布信息、本人自愿申请、村委班子提名、乡镇(街道)资格审查、县级招聘公示等程序,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乡镇(街道)凭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招聘手续,与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依法订立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安置对象为55周岁以上的,可适当延长至60周岁。
五、岗位管理。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辖区内安置人员的日常管理,并建立公益性岗位业绩考核和考勤制度。各贫困村负责将安置人员考勤、工作绩效等工作表现,如实报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站(所),作为支付劳动报酬享受岗位补贴等依据。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需要解除或终止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应提前30日向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
六、岗位待遇及补贴资金拨付。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公益性岗位安置的贫困劳动力可享受岗位补贴,补贴的条件和标准按照《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社〔2017〕8号)执行。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站(所)按照公益性岗位安置和考核情况据实提出申请,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银行账户。
使用公益性岗位的乡镇(街道),应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工伤后,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按照“先缴后补”的办法,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乡镇(街道)。
七、监督管理。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领导,坚决杜绝冒名顶替、“吃空饷”等套取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现象发生。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定期开展公益性岗位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公益性岗位人员不遵守劳动纪律、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的解除公益性岗位合同;对乱设、虚设、管理混乱的岗位取消公益性岗位设置;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的个人和单位,除追回所有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2017年7月7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联系单位:就业办公共就业服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