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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大众创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18-08-07 17:37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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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提升我省创业服务工作水平,促进各项创业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壮大和规范大众创业导师队伍的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的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大众创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大众创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3月 日

 

河南省大众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精神,加强大众创业导师活动指导与服务,充分发挥导师的教育引导和指导帮扶作用,提高大众创业的针对性、时代性和实效性,规范创业导师的管理,实现资源共享,进一步推动我省创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众创业导师是指为使创业者成功创业,根据创业者创业过程的各阶段特点,为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指导服务的各类创业指导专家。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大众创业导师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各种方式收集导师资源,开展导师活动,加强导师培训。

  第四条 大众创业导师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创业创新宣传、指导和帮扶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大众创业导师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科研开发推广机构专业领域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

  (二)法律、会计、经济咨询等社会服务机构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业经历的业务负责人。

  (三)有行业经验和行业资源的企业家。

(四) 熟悉创业相关政策的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工作人员。

(五) 投融资机构、管理咨询机构和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六)省级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负责人。

(七) 优秀国家级创业培训师。

(八)其他从事创业服务业的专业人才。

  第六条 大众创业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二)身心健康,热爱创业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从事创业指导工作。

(三)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创业就业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规律,能够为创业者解读创业政策,并为政策落实提供服务。

(四)有创业经验并已经获得成功,或有辅导创业者成功的经历。

(五)有资金、人才、技术、市场、设施等资源,对适合进行投资的项目和企业,愿意积极投入。

(六)能够服从安排,积极参加我省的创业指导活动,并较好地完成指导工作。

第三章 聘任和管理

  第七条 大众创业导师的遴选主要通过推荐、自荐和邀请等方式进行,填写《河南省大众创业导师推荐表》,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确定,颁发“河南省大众创业导师”聘书,并在省厅网站予以公布,聘期3年,可以续聘,受聘导师纳入大众创业导师库管理。

第八条 全省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大众创业导师队伍。各地可根据上述条件,征集本地区大众创业导师,建立当地大众创业导师队伍,并择优向省厅推荐。省直管县(市)、省属高校、省属有关单位可直接向省厅推荐大众创业导师。

  第九条 建立大众创业导师服务登记跟踪制度,各级人社部门及时、准确、完整记载大众创业导师开展创业指导情况,形成创业指导登记簿,并将大众创业导师参与创业指导服务的文档、图像等资料存入台账,为大众创业导师续聘及绩效考评提供依据。

  第十条 大众创业导师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3次不参加人社部门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创业指导活动。

  (二)以大众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或参与大众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损害大众创业导师形象。

  (三) 泄漏创业企业和团队商业秘密,并造成不良影响。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大众创业导师职责或自行申请退出。

(五)有违法和严重违纪、违背社会公德行为的。

 

第四章 具体职责和服务方式

  第十一条 大众创业导师工作职责包括:

  (一)为有创业意愿或处于创业初期的各类创业者提供项目策划、开业指导、项目评估、市场分析、经营管理、融资贷款、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二)接受创业者委托,对创业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及可行性研究,并提出意见及建议。

  (三)保持与创业孵化基地或相关机构沟通、联系,并提出合理性意见和建议。

  (四)每年参与现场指导、网上指导、来访接待、来信答复等各类创业指导相关活动不少于3次

  第十二条 大众创业导师的服务内容包括:

  (一)专题讲座。开展创业讲座及咨询活动,帮助创业者掌握相关知识和政策。

  (二)服务指导。为大众创业者提供项目注册、法律咨询、人力资源、营销策略、生产技术研发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创业服务指导。

  (三)项目论证。参与大众创业项目的评审、论证及跟踪帮扶。

  (四)咨询诊断。为大众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咨询指导,为创业团队建设、培养和文化塑造等方面出谋献策,对大众创业者遇到的问题进行指导。

(五)结对帮扶。根据行业领域、企业类型为大众创业者提供一对一、一对多的导师帮扶及跟踪指导。

(六)政策调研。开展大众创业政策专题调研,了解创业现状,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政策性建议。

(七)其他创业活动。参加政府部门、高校或有关机构组织的其它创业相关活动,如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宣讲等。

第十三条 大众创业导师服务采取集中服务和结对服务相结合的方式。集中服务由各级人社部门统一安排;结对服务由创业者个人提出申请,人社部门安排或大众创业导师与创业者协商确定。

 

 

 

第五章  考核及激励

  第十四条 人社部门每年对大众创业导师开展考核评价活动,对在创业服务指导和帮扶活动中积极主动、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大众创业导师给予适当的表彰,并优先聘。

第十五条 大众创业导师参加项目论证、咨询诊断、培训授课等创业服务活动,邀请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大众创业导师相应报酬。

第十六条 加强对指导创业者成功创业的优秀大众创业导师的宣传,依托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做好优秀大众创业导师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六章

  第十七条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当地的大众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创业指导风险由创业者和大众创业导师各自承担。大众创业导师的指导只作为创业者生产经营、决策时的参考意见,创业者所作出的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大众创业导师无关。大众创业导师对其辅导对象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以及从事或参与大众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大众创业导师自行负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