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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18-05-29 15:26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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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近日,多家省直单位来函,要求明确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参保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依据《公务员法》有关条款,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制度均与公务员一致,由于目前国家尚未对公务员失业保险做出明确的制度规定,因此,根据我省实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可按照我省目前公务员保险制度的规定,不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未批准参公之前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应予补缴,原有参保缴费记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保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