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通过普通门诊医疗待遇报销。对建立门诊统筹基金的地区,按规定对门诊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对建立家庭账户的地区,可使用家庭账户资金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具体办法由各省辖市制定。)
二是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对部分需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或治疗项目)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范围。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不低于65%,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具体办法由各省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