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其失业前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规定应享受的权利,并于终止或解除职工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和其他有关材料报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二)失业人员应自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
(三)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就凭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创业证》及时到当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登记手续之日起10日内对其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领取失业金的期限和标准,并开具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
(五)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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