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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第二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及认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17-11-09 15:37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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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党委组织部、编办,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分批分类参保登记及认定程序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6〕11号)等规定,现将我省第二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及认定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范围

(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2〕3号)有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划分为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

(二)目前已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且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三)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且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四)目前暂未纳入分类范围的事业单位。

(五)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上述规定确定参加第二批参保登记的单位范围。

二、参保人员范围

(一)符合单位参保范围的事业单位中,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经机构编制部门同意,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工作人员。

(二)符合单位参保范围的事业单位中,在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改革前已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办理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三)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上述规定确定参加第二批参保登记的人员范围。

三、参保登记审核认定

(一)职责分工

1参保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应参保在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工资收入,退休(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及退休(职)待遇等信息进行认真核实,并按要求如实填报。

2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在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工资收入,退休(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及退休(职)待遇等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3组织部门负责对其直接管理 的第二批参保单位和人员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的参保登记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4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主管部门已确认的申报单位类型(性质)、编制情况和在职人员编制信息、经费供给渠道等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主管部门已确认的参保在职人员的人员类别(身份)、岗位等级、工资收入,以及退休(职)人员参保资格和待遇标准等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6财政部门负责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工资统发单位退休(职)人员的待遇标准等相关信息。

(二)参保登记审核程序

申报参保单位(部门)在对本单位在职和退休(职)个人信息进行规范核实的基础上,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发的数据采集申报软件按要求填报相关基础数据信息,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1,以下简称《信息汇总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在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附件2,以下简称《在职明细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附件3,以下简称《退休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按以下程序申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1申报参保单位(部门)将《信息汇总表》、《在职明细表》、《退休明细表》同时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事业单位类型(性质)、编制使用等情况以及申报参保的在职人员和退休(职)人员填报的有关信息进行审核,无异议的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2单位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将经审核确认的《信息汇总表》、《在职明细表》报送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由机构编制部门对申报单位的事业单位类型(性质)、编制情况以及在职人员的编制信息、经费供给渠道等进行复核,无异议的盖章确认。

3申报参保单位(部门)将经机构编制部门复核确认的《信息汇总表》、《在职明细表》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养老保险行政机构牵头负责对《在职明细表》中在职人员的类别(身份)、岗位等级、工资收入等信息进行复核,无异议的盖章确认;将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退休明细表》纸质材料(随附电子数据),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退休明细表》中的退休(职)人员参保资格、核定退休(职)待遇标准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在职明细表》和本机构确认的《退休明细表》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在职和退休(职)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有关事项

(一)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注明养老保险关系中断的时间和原因;已按政策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但目前停止或暂停发放退休(职)待遇的人员,应注明待遇停止或暂停发放的时间和原因。

(二)符合参保范围的事业单位中,按照《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豫人社事业〔2016〕38号)规定离岗创业的,随原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缴纳按豫人社事业〔2016〕38号规定办理。

(三)参加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以下简称原试点)的单位和人员,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按前述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缴费和待遇发放后,在职人员在原试点的缴费相应停止,同时按新制度有关规定缴费,其在原试点至2014年10月1日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本人的职业年金账户,划转时采取实账方式划入,不能实账方式划入的,也可采取记账方式划转,但应在工作人员退休前记实;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缴费期间的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改革后的缴费政策进行结算,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参加原试点并已按政策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暂按当地参加原试点退休(职)待遇核定办法核定的养老金标准发放,待原试点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出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人员,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原则上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应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和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职)人员的待遇统筹项目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6〕10号)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规定的审核认定程序仅适用于首次以单位形式成建制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改革启动后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参保登记手续按业务经办规程办理。

(六)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时,其单位类型(性质)、编制情况、经费供给渠道参保人员类别(身份)、岗位等级工资收入等有关信息的审核确认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第二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涉及的单位范围广,人员多,工作难度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第二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严格按照政策和程序规定,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可以结合当地第二批参保登记单位的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审核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推动参保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负责,把好入口关。人社、编制等部门要结合业务分工组建专门的审核专班,明确牵头单位和业务承办人员,实行集中办公,对外公布办公地点和电话,一站受理,限时办结;组织部门要对直接管理的单位和人员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的参保登记工作给予指导;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人员信息的转换衔接,并统筹安排好相关资金等。

(三)规范编制管理和人事关系,明确工资经费渠道。各单位要切实规范编制管理,理顺人事管理关系。对编制管理使用不规范或人事关系不明晰的单位(人员),要先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人员编制信息、理顺人事关系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对机构单位类型(性质)、编制信息、财政供款方式等未明确的,要抓紧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落实。申报单位要以编制部门批复的经费来源渠道为基础,明确工作人员的工资经费渠道,将财政全额拨款、财政非全额拨款对应到人,保障职业年金的顺利缴纳。

(四)加强指导协调,积极稳妥推进工作开展。第二批参保登记工作直接关系着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指导和协调力度,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积极稳妥推进工作开展。各申报单位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认真梳理核实工作人员的参保信息,严格按政策规定进行参保登记。要做好宣传动员和政策解释工作,特别是对参保登记人员比较多、人员使用情况相对复杂的单位要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明确专人负责,专班推动,确保参保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基本信息汇总表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在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

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7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联系单位:养老保险处)

 

填表说明

一、单位类型(性质):

第二批参保单位共分为四类:

1.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2.目前已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3.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且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4.目前暂未纳入分类范围的事业单位。

二、编制总数: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最后一次核准的各类编制总数填写。

三、编制类型:1.全供事业编制

2.差额事业编制

3.自收自支事业编制。

四、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按照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上的相关信息进行填写。

五、出生年月:根据本人档案记载,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的出生日期填写。

六、参加工作时间: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确定的首次参加工作时间填写。

七、参保时间(开始缴费时间):改革启动时参保登记时点统一为2014年10月;改革启动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参保时间为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起薪当月时间。

八、人员类别(身份): 1.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3.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4.其他。

九、经费来源:  1.财政全额拨款

2.财政差额拨款

3.自收自支

4.其他(即部分人员属财政全额供给,部分人员属财政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

十、事业单位岗位等级及对应的职务职称和技术等级:

(一)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等级及对应职务:1.一级职员岗位(省部级正职)2.二级职员岗位(省部级副职)3.三级职员岗位(厅局级正职)4.四级职员岗位(厅局级副职)5.五级职员岗位(县处级正职)6.六级职员岗位(县处级副职)7.七级职员岗位(乡科级正职)8.八级职员岗位(乡科级副职)9.九级职员岗位(科员)10.十级职员岗位(办事员)。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及对应技术职称:11.高级一级(正高)12.高级二级(正高)13.高级三级(正高)14.高级四级(正高)15.高级五级(副高)16.高级六级(副高)17.高级七级(副高)18.中级八级19.中级九级20.中级十级21.初级十一级22.初级十二级23.初级十三级。

(三)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及对应技术等级:24.技能岗位一级(高级技师)25.技能岗位二级(技师)26.技能岗位三级(高级工)27.技能岗位四级(中级工)28.五级(初级工)29.普通工。

 

十一、按豫人社〔2016〕10号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计算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根据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内应该发放的,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纳入缴费工资基数项目的全年工资收入的月平均值。具体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6〕10号)执行。

十二、养老保险关系中断人员:指2014年10月至改革启动实施期间中断(含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工作人员。中断原因包括以下类型:1.工作调动2.被开除3.被辞退4.被除名5.被判刑6.辞职7.参军8.上学并解除编制关系9.失踪10.移交11.死亡12.出国(境)定居13.退休(职)14.其他。中断时间是指工作人员工作调动、辞职、退休(职)、被开除等中断情形发生的当月,如某工作人员2016年3月辞职,其中断时间为2016年3月。

十三、退休(职)时间:按照退休(职)管理权限批准的退休(职)时间填写。

十四、退休(职)类别:1.正常退休2.因病退休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4.退职5.政策性提前退休6.原工伤退休7.建国前老工人8.其他。

十五、退休(职)待遇来源:1.财政全额供给2.财政差额供给3.单位自筹支付4.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5.从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基金中支付。

十六、待遇中断人员:指已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办理了退休(职)手续且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实施期间停止或暂停发放待遇的人员。中断原因包括:1.按规定中断2.按规定取消3.死亡4.其他。中断时间是指按规定中断、按规定取消、死亡等中断情形发生的当月,如某退休人员2016年5月死亡,其中断时间为2016年5月。

十七、按豫人社〔2016〕10号规定的退休(职)待遇合计(统筹内项目):指退休(职)人员的基本退休(职)费和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所包含的待遇项目合计(含退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具体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6〕10号)执行。其他项目包括:1.1993年工改保留的物价福利补贴2.教龄津贴3.护龄津贴4.特级教师津贴5.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