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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17-11-06 16:31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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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省公务员局,厅属各单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6月23日第10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6月23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数字人社”建设,加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的管理,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统计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权威性,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我省人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开展的统计工作,以及与其它部门联合开展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开展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计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

第五条  人社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加强对分管单位统计工作的管理,对其进行的统计任务严格把关。

第六条  人社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单位、业务单位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明确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第七条  人社部门统计工作人员应当遵照《统计法》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执行保密规定,完整、准确、及时填报统计资料。

 

第二章  统计工作职责分工

 

第八条 人社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统计工作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各业务单位的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执行人社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报表制度等相关统计标准;拟定人社统计工作管理政策,集中管理统计数据;组织开展统计分析、主要数据的会审评估和统计信息的对外发布;指导全省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组织统计人员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

第九条  人社部门各业务单位具体负责所承办业务的专业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按照统计法规和人社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提出本单位的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报表、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开展专项统计调查,收集统计资料,汇总和管理本业务的统计数据,并按照要求及时向本级统计工作管理单位提供统计结果及有关资料;参与主要统计数据的会审和评估工作;开展统计分析并编写专业统计分析报告。

第三章  统计调查分析和报表数据报送时间

 

第十条  人社部门统计调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制度。统计工作管理单位根据人社部《统计报表制度》和上级人社部门的要求,对年度统计任务进行统一部署,综合协调各项统计工作;各业务单位按照统计工作管理单位的部署,具体负责组织专业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第十一条  人社部门应使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查询、分析统计数据,实现统计工作电子化、信息化、自动化。

第十二条  人社部门各业务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将统计数据报送上级业务单位,同时抄报本级统计工作管理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业务单位应当分别在月后7日前、季后20日前、7月20日前和次年2月15日前将全省和分地区上月、上季、上半年和上年报表数据及情况分析(包含整体形势、增幅情况、存在问题、对策建议)报送规划财务处。

第十三条 人社部门因工作需要开展的专项统计调查应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等非全面调查为主,调查内容原则上不得与全面统计报表内容重复。

第十四条  开展专项统计调查应由主办业务单位拟定统计调查方案,统计工作管理单位会签,并经业务主管领导批准报本级统计局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内容、调查表(基层表、汇总表)、填报说明、指标解释等。

第十五条  人社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单位组织本级业务单位围绕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开展统计分析,及时撰写统计分析报告报厅(局)领导和上级统计工作管理单位。

 

第四章  统计数据会审和质量监控

 

第十六条  统计工作管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业务单位召开会审会议,确定主要统计指标项,明确数据来源渠道,并共同对主要统计数据进行会审,保障统计数据的一致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十七条  实行统计检查制度。统计管理单位应对各业务统计单位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对统计报表、台账等进行经常性抽查,开展统计工作的综合考评。

第十八条 业务单位应加强对统计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和评估,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监控,规范统计数据采集、处理、汇总各个环节,对统计数据进行初审、复审和质量抽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报送的统计数据、分析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署。

第十九条  在统计数据会审和质量监控过程中发现的瞒报、漏报、虚报、迟报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统计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统计资料管理和发布

 

第二十条  人社部门应加强对统计资料的整理和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统计资料包括各类用于统计的数据库、统计台帐、统计图表、统计报告、统计出版物及其电子文档等。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人社部门会同本级统计局每年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公报编写工作由统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有关业务单位参加。需公开发布其他统计资料的,有关内容和形式由有关业务单位与统计工作管理单位协商,报经厅(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公开发布。

第二十二条   除已公开发布的统计资料外,对需向上级部门报送或对外提供及发表统计资料,尤其是特别敏感的统计资料及对境外单位和人员提供统计资料,应报厅(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人社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统计考核

 

第二十四条  统计工作管理单位遵循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下级人社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单位和本级业务单位本年度填报统计报表、实施专项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统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考核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具体实施,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对优秀单位表彰奖励,对不合格单位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