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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17-11-06 16:10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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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省公务员局、厅属事业单位对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资金安排、国际组织贷款等用于支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如就业、各项社会保险补助、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基层服务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等资金。不包括开展日常业务的专项工作经费。 

      第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使用、监督各环节应当相互协调、相互制约,遵循依法管理、科学公正、定向使用、权责对等、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规划财务处负责对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审核、汇总、申报专项资金预算(计划),协调筹措专项资金,参与拟订分配方案和监督执行。各业务单位负责拟订专项资金计划,会同规划财务处积极争取资金,严格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加强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  各业务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本业务工作任务,按照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厉行节约、实事求是的要求,科学编制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资金预算应符合事业发展需要, 有明确的项目内容,包括项目的设立依据、总体规模、经费预算、资金用途、实施周期及预期绩效等。

第七条  各单位提出的专项资金预算,由规划财务处核对、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计划)草案,报分管规划财务的厅领导同意,经厅务会研究确定后报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

第八条  有关部门批复专项资金预算(计划)后,由规划财务处通知业务单位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计划),不得随意调整,并定期开展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分析。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业务单位应科学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需分解下达的专项资金,合理确定分配方案和方法。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具体管理办法分配使用,坚持一项资金一个办法,先定办法、再分资金。涉及补助个人的专项资金,应建立健全发放手续。

第十二条  业务单位依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计划)、工作进度和具体管理办法,会同规划财务处提出详细的资金使用方案,说明资金具体用项、数额、方式、时间等。100万元以下由分管业务厅领导审批,100-500万元由分管业务厅领导组织召开厅长专题办公会研究确定, 500万元以上由厅务会研究确定。资金方案确定后,经分管规划财务厅领导签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各单位提出的专项资金预算中,涉及直接分配资金的预算项目,在编报预算前按本条审批程序办理。

社会保险省级统筹基金、调剂金、储备金等分配预案按本条审批程序确定后,由业务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涉及到设备、物资、服务等竞争性项目采购的,业务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纪检监察室监督实施。

十四条  形成固定资产的专项资金,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范围。

第十六条 业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对专项资金实行细化管理。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档案,包括立项文本、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及验收报告等,实行专门登记和保存。

第十七条  规划财务处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专项资金决算。相关单位应按要求提供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说明清楚。

第四章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运用”的要求,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准确反映预期达到的目的和效果。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通过后,作为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的依据。预算执行中要加强绩效监控,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规划财务处备案。内容包括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成果等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

 

第二十一条  规划财务处应强化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台账。适时会同纪检监察、业务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检查,适时向厅务会报告专项资金执行情况。

第二十  纪检监察室负责对专项资金筹措、分配、使用等环节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不需编报预算(计划)及使用审批程序的专项资金,业务单位应及时向规划财务处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