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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17-11-06 16:03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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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机关各处室,省公务员局,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着力提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河南省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暂行办法》(豫办〔2015〕28号)等精神,结合我厅规范权力运行工作的实际,吸纳我厅现行厅务工作制度、行政程序规定和廉政建设制度的成功经验,制定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实施细则》。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给大家,请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7月27日

 

河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河南省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暂行办法》,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权力是指我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职能,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的各项行政职权。主要包括就业促进、社会保障、人才队伍建设、人事制度改革、工资收入分配改革、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等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管理服务。

第三条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按照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要求,坚持改革方向、问题导向,着力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为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更加出彩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条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要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厅属单位。

第二章  规范决策权行使

第六条  科学界定决策权限。各级领导按照分管工作和职级权限,各处室、各单位依据岗位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明确管理责任,严格在职权范围内决策,做到权力与义务的统一、决策与责任的统一,既不越权决策,也不错位决策。同时加强会商制度落实,涉及多部门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主动组织相关部门会商提出明确意见,未经会商或会商不一致的,原则上不得提交上级决策。

第七条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凡属于“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必经程序。

第八条  增强公众参与实效。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

第九条  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加强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建设。发挥好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选择论证专家要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针对廉政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制定有效的防控措施。

第十条  加强合法性审查。建立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建立健全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有效防范决策的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厅务会议研究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重大决策作出后,应当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决策后评估、修正。

第三章  规范执行权运行

第十二条  健全权力内控机制,强化内部权力制约。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权,对就业促进、社会保障、人才队伍建设、人事制度改革、工资收入分配改革、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等重要工作领域和重点工作事项,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第十三条  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全面梳理和公开公共服务事项,建立动态管理和长效管理机制,及时调整清理规范行政职权。

第十四条  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扎实落实《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确保有件必备、有错必纠。

第十五条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落实《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执法行为,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大力倡导服务型行政执法,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深入推行提示、示范、辅导、引导、规劝、约谈、建议、回访等形式的行政指导,不断探索行政调解,创新柔性执法方式方法,提升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十七条  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深入落实《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服务程序规定》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具有审批性质管理事项办理程序规定》,坚决砍掉各类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最大限度精简办事程序、积极推行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预约办理、自助办理、同城通办、委托代办等服务模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加快推进阳光政务工程。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透明度。积极行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探索“互联网+人社”模式,着力建设完善阳光政务实体大厅和网上办事大厅,探索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形式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把社会广泛关心的事项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规范监督权行使

第十九条  开展权力运行情况监督要坚持常态化、全面化,必要时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条  监督的对象为我厅机关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厅属各单位及其领导人员。

第二十一条  厅法制机构依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规定》,采用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复议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发现和受理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或有关职责权限进行处理。经调查认为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按照程序报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年度监督检查情况要形成报告上报厅党组,纳入年度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检查考核内容,作为对处室、单位政绩优劣评定和个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规范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的实施办法》,注重条线管理,强化领导责任,在工作中实施一级对一级负责,形成经办人、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的责任链条,实行层层追究,连带负责,增强问责的层级化和联动性。

第二十五条  建立决策问责制度,强化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一把手、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各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第二十七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在行政权力行使中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工作失职渎职的,视情节轻重,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相关单位也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我厅内部针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或处分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要在相关事项结束后15日内送驻厅纪检监察机构,受到其他有关机关、部门处理、处分的,也应在15日内告知驻厅纪检监察机构。被处理或处分的人员对受到的责任追究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申诉。接到复核申请的部门和受理申诉的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复查并作出结论。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要载入个人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对个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6727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