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模式无障碍阅读
首页> 规范性文件资料库 > 2016 > 十九、劳动保障监察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豫政﹝2016﹞40号文件切实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运用工作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17-09-06 09:17      浏览 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落实豫政﹝2016﹞40号文件切实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运用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监察﹝2016﹞6号

 

机关各处室、省公务员局,厅属各单位:

省政府印发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豫政﹝2016﹞40号),要求全省各级机关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共享和运用。日前,我厅已经与省政府委托牵头负责这项工作的省工商局签订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共享应用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为切实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运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信息归集的内容和责任主体

省政府要求,应归集的信息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确认、抽查检查、信用约束和惩戒、扶持小微企业、行政仲裁等九个方面。根据我厅与省工商局协议,确定先期将相关处室(单位)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部分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到企业信息系统(其他方面信息的归集根据进展情况再行补充)。具体内容和责任主体如下:

(一) 行政许可信息。

1.劳务派遣许可。责任主体: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责任主体:人力资源市场处

3.企业非标准工作工时审批。责任主体:劳动关系处

(二)行政处罚信息。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资质证)等信息。

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处罚。责任主体:劳动保障监察局

(三)抽查检查信息。随机抽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回访中产生的信息。

1.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责任主体:劳动保障监察局

2.社会保险稽核。责任主体: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省工伤保险中心

(四)小微企业扶持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扶持。责任主体: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省外国专家局、博士后与留学人员工作处、省留学人员与专家服务中心

(五)信用约束和惩戒信息。对失信被惩戒人联合实施信用约束或惩戒的信息。

责任主体:各有关处室(单位)

二、 信息归集方式和时限

鉴于目前我厅尚未建成信用信息系统,暂由各相关处室(单位)将产生的企业信用信息按相应内容标准制成电子表格传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子政务中心(具体见附件),电子政务中心汇集后批量导入企业信息系统。下一步,按照省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我厅信用建设规划,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由各相关处室(单位)在线录入归集、厅系统统一与省工商局企业信息系统对接交换。

各有关处室(单位)应当在信息形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传送到电子政务中心;2016年9月30日之前,将2014年10月1日以来产生的历史信息全部整理归集完毕。

三、 信息监管

企业信息归集工作中,应当依照《保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

发现归集的信息有错误需要更正的,或者依照相关规定信息公示期限届满需要撤销的,应当及时联系信息归集工作牵头机构协调进行相应处理。

对外有关信用信息查询和信用认证服务事项,由劳动保障监察局牵头统一负责。除省政府和我厅部署开展的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外,各处室(单位)不得自行向第三方提供履职过程产生的以及通过企业信息系统获取的其他机关的企业信用信息。

四、 信息归集应用工作要求

(一)积极协调对接。企业信息归集共享工作涉及面广、运转环节多,各有关处室(单位)要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劳动保障监察局作为信息归集业务牵头机构,要全面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交换、共享等各环节业务的组织协调工作。电子政务中心作为信息归集技术牵头机构,要做好对各相关处室(单位)信息归集技术指导、与省工商局企业信息系统技术对接和数据交换等工作。各相关业务处室(单位)要及时做好信息的整理、传送工作。

每个季度结束,劳动保障监察局会同电子政务中心,汇总信息归集工作开展情况并报告厅领导。

(二)严格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处室(单位)对信息归集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要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归集的审核管理制度,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经办(联络)人,及时与牵头机构沟通衔接,确保信息归集工作健康运行。

各有关处室(单位)请于2016年9月20日前将确定的分管负责人和经办联络人姓名、电话告知劳动保障监察局。

(三)加强信息应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汇集了全省各级机关(包括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司法机关、金融管理机构等)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企业基本信息和各领域企业信用信息。各处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警示监管的相关规定,联系业务实际积极共享应用;对省政府通知中明确提出的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要在业务工作中严格把握、认真落实。

 

                                                              联系人:劳动保障监察局  尹新宇  69690192

                                    电子政务中心    杨  鑫  69690231

 

附件:企业信用信息(内容)标准

 

2016年9月13日

 

   

附件

企业信用信息(内容)标准

 

一、 行政许可信息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许可文件编号

许可文件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起始时间

有效期截止时间

许可机关

发证日期

二、 行政处罚信息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决定书签发日期

处罚机关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金额

处罚种类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三、抽查检查信息

抽查期次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检查实施机关

抽查检查类型(1.抽查、2.检查)

抽查检查日期

抽查检查结果

四、小微企业扶持信息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享受扶持政策依据

享受扶持政策内容

享受扶持政策的数额

享受扶持政策日期

实施部门

五、联合惩戒信息

(一)企业联合惩戒信息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发生地点

发生时间

惩戒措施

处罚部门

处罚机关

监管处罚详情

限制期限起始日期

信息发送部门

信息类型

(二)人员联合惩戒信息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发生地点

发生日期

惩戒措施

处罚部门

处罚机关

监管处罚详情

限制期限起始日期

信息发送部门

信息类型

 

以上信息(内容)电子表格模板,放在邮箱sjdrmb@126.com, 密码为rst@123456,请根据需要自行下载。填写完成的企业信息电子表格,发至邮箱qyxyxxb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