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文件豫人社薪〔2016〕19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省直驻郑事业单位调整绩效工资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6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6〕190号)等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为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经省政府同意,调整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有关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调整标准执行范围仍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执行时间 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与此次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工作同步实施。 三、执行标准 事业单位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相应减少。同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精神和省直单位实际,按照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大体平衡、事业单位不同行业之间大体协调的原则,相应调整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有关参考标准(具体见附件)。 四、资金来源 省直驻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关于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整 根据国办发〔2016〕62号、豫政办〔2016〕190号等文件精神及省直实际,此次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调整后,无事业收入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绩效工资总量按照本文规定的绩效工资基本水平核定;其他事业单位仍按豫政办〔2011〕136号、豫政办〔2012〕166号、豫人社薪〔2014〕1号、豫人社薪〔2015〕4号文件精神执行,并按照国办发〔2016〕62号文件规定的绩效工资纳入额度相应减少绩效工资总量。 省直驻郑事业单位要制定绩效工资总量减少办法,在按照国家和省文件规定调整工资标准的同时,相应减少绩效工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加强监管,根据所属事业单位性质和实际情况,对其调整后的绩效工资总量提出审核意见并组织实施。每年年初,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所属事业单位上年度绩效工资执行情况,对实施工作进行总结,3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省直驻郑以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参照省直机关驻外单位津贴补贴发放办法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由单位和主管部门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由主管部门对所属省直驻郑以外事业单位执行绩效工资标准和绩效工资总量有关材料进行汇总,每年3月底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二)2016年7月1日至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绩效工资标准兑现当月,由单位按有关政策计算补发金额。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将补发经费转至工资代发银行,由工资代发银行将经费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根据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由单位组织实施发放。以后仍按原资金支付渠道发放。 (三)其他有关政策仍按我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绩效工资标准工作,认真组织,按要求及时发放到个人。 (二)各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有关政策。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附件: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参考标准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10日 (此件不予公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6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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