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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综治办人社部发〔2015〕53号文件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17-09-06 09:56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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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综治办

人社部发〔2015〕53号文件

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治办,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综治办: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一)切实积极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各地要指导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规模以上、已建工会的大中型企业应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尚未建立工会的中小企业要将工会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同步推进,并逐步将调解职能向企业比较集中的村(社区)延伸,提高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

(二)进一步持续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要把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作为调解劳动争议的重要载体,在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平台设置“劳动争议调解窗口”,由当地乡镇(街道)劳动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调解组织负责窗口日常工作。

(三)扎实开展区域性和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大力推进企业比较集中的工业园区、农民工创业园区等区域,建立由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企业代表等部门组成的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由行业工会、协会双方代表组成的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根据行业特点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重点推进争议多发的制造、餐饮、建筑、商贸和民营高科技等行业商会(协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四)大力推动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具有人事管理权限、人员较多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积极建立由人事部门代表、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事业单位应建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合理配备调解人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的指导,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对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也要规范管理,对其产生的争议纳入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范畴。

二、推进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一)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各地要指导各类调解组织建立健全调解登记、调解记录、档案管理、统计报告等调解制度;建立工作台账、工作例会和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报告等工作制度;完善调解员选聘、培训、考评等管理制度,规范调解工作流程,促进调解工作有序开展。

(二)推进调解工作规范化。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0号)精神,逐步实现调解组织标识、名称、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调解员行为规范和调解员证书管理“六统一”,提升调解工作社会公信力。

(三)加强调解与仲裁工作有效衔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对当地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提升争议处理的质量和效率。积极开展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三项工作制度,提高调解协议的执行力。

三、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队伍建设

(一)合理配备人员。各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调解员。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调解组织可通过调剂事业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途径,充实调解员队伍,争议案件易发、多发的乡镇(街道),要配备专职调解员。要积极扩大调解员来源渠道,吸纳律师、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二)加强业务培训。不断创新培训方式,广泛开展调解员培训工作,按照省下训一级的要求,建立分级培训、全员轮训的长效机制。通过劳动人事法律知识、调解方法和技巧培训、典型案例评析和研讨等形式,不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

(三)规范人员管理。建立健全调解员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严格工作纪律,加强行风建设。规范专兼职调解员聘任、解聘、培训、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行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优化调解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努力建设一支劳动人事法律知识精、政策水平高和工作能力强的高素质调解员队伍。

四、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举措。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综治组织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各地要积极协调将乡镇街道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调解组织要有独立的调解室,配备必要的办案和办公设备。要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推进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加强调解工作业务指导,积极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促进劳动关系与社会和谐稳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