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3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5号)一并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与省厅工伤保险处联系。
工伤保险处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