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综合考虑我省物价增长水平等因素,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15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包括2015年1月1日起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190元 伤残二级:180元 伤残三级:170元 伤残四级:160元 伤残五级:150元 伤残六级:140元 2.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20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00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8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 偶:110元(孤寡老人为130元) 其他亲属:9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10元) (二)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三、其他事项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规定。 (三)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1-4级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工伤【2015】12号)文件规定,对1-4级老工伤人员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而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补差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按2016年度省直基本养老保险调整办法执行。 (四)根据有关规定,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各地应按本通知规定,于2016年12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六)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待遇标准依照此规定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馈。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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