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自然科学研究(含实验)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豫人社职称〔2016〕1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自然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激发创新创造创业活力,结合自然科研专业发展特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业务部门协商一致,我们对《河南省自然科学研究(含实验)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社〔2009〕27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自然科学研究(含实验)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自然科学研究(含实验)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2016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自然科学研究(含实验)系列中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学术造诣、科研水平、创新能力和工作业绩,培养造就高素质创新型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其中,助理研究员为中级职务,副研究员为副高级职务,研究员为正高级职务;实验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其中,实验师为中级职务,高级实验师为副高级职务。
第三条 自然科学研究(含实验)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的原则,注重对科研人员科研水平、能力及实施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含实验)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二)治学严谨,学风正派,爱岗敬业,勇于创新,团结协作,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五)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六)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况者,按以下规定执行: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当年不得申报。
2.受行政警告处分者,处分期满后延迟1年以上。
3.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处分期满后延迟2年以上。
4.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严重违纪者,延迟3年以上。
第六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
(一)申报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4年以上。
(二)申报副研究员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
(三)申报研究员任职资格者,需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担任副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
(四)申报实验师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五)申报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7年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助理研究员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的现状和动态,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操作能力;能独立承担和完成研究课题,解决学术技术或实验技术问题。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具有较大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研究课题的选题和研究方案的制定;
2.参与较大科研项目或科技开发项目的研究,能够解决某些重要的技术问题;
3.主要从事研究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的实际工作,平均每年参加科研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三)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2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符合3条以上(其中均需具备1、2条中的1条):
1.省辖市(厅)级二等以上科学技术奖励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2.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并且通过实施为本单位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3.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通过结项验收。
4.参与科研项目研发1项以上,通过省(部)级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5.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并为本单位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6.参与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项的编写,并正式颁布实施。
(四)论文、论著要求
任现职以来,论文与论著符合下列条件2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符合3条以上(其中均需具备1、2条中的1条):
1.论文被SCI、EI(限期刊论文)收录1篇以上。
2.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3.正式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4.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1项省(部)级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经省(部)级或省辖市(厅)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相同类型项目不能重复交叉使用)。
第八条 副研究员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专业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运用这些知识进行开拓性的研究工作;有较丰富的学术积累和科研经验,是本学科的学术骨干;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对本学科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能根据国家和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学科建设选定本专业有较大学术价值或技术应用价值的科研课题,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决科研工作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2.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能解决关键性的科学技术问题,起到学术骨干作用;
3.能够指导和组织课题组进行研究工作,指导中、初级研究人员进行研究工作;
4.主要从事研究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的实际工作,平均每年参加科研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三)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2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符合3条以上(其中均需具备1、2条中的1条):
1.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励的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励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励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其中1项限第1名)。
2.获得发明专利授权2项以上(其中1项限第1发明人),并且通过实施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为本单位实现技术收入或年创纯利润均在30万元以上。
3.完成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2项以上(其中1项限第1名),研究成果通过结项验收。
4.完成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1项(限前3名),同时主持科研项目研发1项(限第1名),均通过省(部)级验收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5.主持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为本单位实现技术收入或年创纯利润均在50万元以上。
6.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项的主要编写人(限前3名),并正式颁布实施。
(四)论文、论著要求
任现职以来,论文与论著符合下列条件2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符合3条以上(其中均需具备1、2条中的1条):
1.论文被SCI、EI(限期刊论文)收录2篇以上(其中:1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且被较多引用。
2.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3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1篇发表在中文核心学术期刊。
3.正式出版本专业具有较高水平的著作1部以上(合著者,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4.作为主持人,撰写2项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相同类型项目不能重复交叉使用)。
第九条 研究员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能分析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并提出本学科的研究方向。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能根据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学科建设需要提出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或开拓一个新的研究领域;
2.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能创造性地解决重大、关键的科学技术问题,起到学术带头人作用;
3.指导中级以上研究人员开展研究工作,有培养硕士研究生与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4.主要从事研究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的实际工作,平均每年参加科研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三)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2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符合3条以上(其中均需具备1、2条中的1条):
1.国家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励的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或国家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励和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励的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励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其中1项限第1名)。
2.获得发明专利授权2项以上(限第1发明人),并且通过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为本单位实现技术收入或年创纯利润均在50万元以上。
3.完成国家重点或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2项以上(其中1项限第1名,1项限前3名),研究成果已结项验收。
4.完成国家重点或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1项(均限前3名)并主持科研项目研发1项以上(限第1名),均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验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5.主持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为本单位实现技术收入或年创纯利润均在100万元以上。
6.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规范1项的主要编写人,或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项的主要编写人(限第1名),并正式颁布实施。
(四)论文、论著要求
任现职以来,论文与论著符合下列条件2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符合3条以上(其中均需具备1、2条中的1条):
1.论文被SCI、EI(限期刊论文)收录2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且被较多引用。
2.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的论文4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2篇发表在中文核心学术期刊。
3.作为主编正式出版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2部以上(合著者,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4.作为主持人,撰写1项国家重点或2项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经国家或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相同类型项目不能重复交叉使用)。
第十条 实验师申报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改造实验条件的能力,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娴熟的实验技能和较丰富的实验经验,独立完成过一定数量的较复杂的实验任务,并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
2.能够对实验仪器、设备进行常规检修、调试和排除故障,改进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
3.主要从事研究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的实际工作,平均每年参加科研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三)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2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符合3条以上(其中均需具备1、2条中的1条):
1.省辖市(厅)级三等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主要完成人。
2.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项(限前3名),并且通过实施为本单位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3.完成省辖市(厅)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研究成果已结项验收。
4.参与科研项目研发1项以上,通过省(部)级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5.参加科技成果转化,并为本单位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6.参与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项的编写,并正式颁布实施。
(四)论文、论著要求
任现职以来,论文与论著符合下列条件2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符合3条以上(其中均需具备1、2条中的1条):
1.论文被SCI、EI(限期刊论文)收录1篇以上。
2.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限前3名)。
3.正式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05万字以上)。
4.参加撰写1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经省辖市(厅)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相同类型项目不能重复交叉使用)。
第十一条 高级实验师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专业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练掌握实验设备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实验技术及实践经验丰富。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完成过一定数量的高难度实验任务,并写出高水平的实验报告;
2.能够独立进行精密仪器、大型设备的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排除,设计、加工特殊的实验装置或零部件,改进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
3.具有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
4.主要从事研究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的实际工作,平均每年参加科研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三)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2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符合3条以上(其中均需具备1、2条中的1条):
1.国家级各等和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励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励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1项限前3名)。
2.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限前3名)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均为第1名),并且通过实施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为本单位实现技术收入或年创纯利润均在30万元以上。
3.完成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2项以上(其中1项限前3名),研究成果通过结项验收。
4.主持科研项目研发2项以上(1项限前3名),通过省(部)级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5.参加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为本单位实现技术收入或年创纯利润均在50万元以上。
6.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项的主要编写人,并正式颁布实施。
(四)论文、论著要求
任现职以来,论文与论著符合下列条件2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符合3条以上(其中均需具备1、2条中的1条):
1.论文被SCI、EI(限期刊论文)收录2篇以上。
2.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1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1篇发表在核心学术期刊。
3.正式出版本专业具有较高水平的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4.参加撰写2项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相同类型项目不能重复交叉使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成果、论文、论著等业绩,须是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所取得的。
第十三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的,可以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答辩通过,并按照破格评审条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本条件规定的工作业绩中,奖励须附获奖证书;项目(课题)须附立项及鉴定或验收证书;论文、著作须提交原件。
第十五条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部级奖励以国家奖励办批准的部级奖励为准。各类奖励以正式文件、获奖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第十六条 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分别指经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等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订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其中,国家级重点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经费应在50万元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经费应在10万元以上。获奖成果不作为项目(课题)重复计算。国家级、省(部)级、省辖市(厅)级工程项目分别是指经国家、省(部)级、省辖市(厅)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省辖市(厅)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定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方面。发表论文的学术期刊均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
第十八条 取得经济效益者,通过技术服务、转让等方式实现的,需提供合同、发票、银行进账单、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通过自主经营方式实现的,需提供合同、发票、银行进账单、特定产品收入和成本核算账目。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均含本级。
第二十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自然科学研究(含实验)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社〔2009〕274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6年8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