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外专〔2016〕 5 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外国专家短期来豫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请外国专家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外专发〔2015〕176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外专发〔2015〕18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印发《河南省外国专家短期来豫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外国专家局 2016年1月26日 河南省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 实施细则 (试行) 一、办理对象 受河南省内聘请单位邀请,来豫从事管理、技术、科研、教学、指导、咨询等工作,停留时间不超过90 天(含)的外国专家。 二、办理条件 (一)申请单位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有开展聘请外国专家工作的能力; 2.有明确的来豫工作任务; 3.有详细的在豫活动日程; 4.有充足的费用保障外国专家来华。 (二)申请人条件 邀请的外国专家条件参照《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外专发〔2015〕173号)第七条标准执行,即: 申请人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2.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3.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4.依法在中国注册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5.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符合第2款的外国人应取得大学学士学位且具备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取得硕士及以上专业学位且所学专业与岗位要求相匹配的,可免除工作经历的要求;取得硕士及以上专业学位但所学专业与岗位要求不匹配的,如取得与岗位要求相匹配的相关专业资格证书,可免除工作经历的要求;语言教师应具备大学学士学位且具有2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原则上应来自母语国家,来自非母语国家的须取得所教授语言母语国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其中具备教育类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国家外专局认可的国际语言教学资质证书或TEFL证书的,可免除工作经历的要求。 符合第3款的外国人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在线填写并打印,加盖聘请单位公章 | 2 | 聘请单位申请函 | 原件 | 1 | 纸质 | 使用聘请单位抬头纸,载明申请人姓名、国籍、护照号码,申请人拟聘职务、工作任务、工作期限、申请签证有效期、拟入境次数、最长停留时间等,并加盖聘请单位公章。一个申请一张函。 | 3 | 拟入境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护照信息页。 | 4 | 短期聘用合同或派遣(邀请)函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列明拟聘职务、工作任务、工作期限,加盖聘请单位公章。 | 5 | 日程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列明在豫访问工作期间的具体日程。 | 6 | 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单位机构代码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7 | 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 原件 | 1 | 纸质 | | 8 | 其他 | | | | 已列入当年度国家和省级引智项目的外国专家,无需提交第5、6、7项材料。 |
四、办理机关 河南省外国专家局 五、办理流程 (一)外国专家聘请单位通过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件管理(https://fewpa.safea.gov.cn/login.php)“外国专家邀函办理”提交申请信息并提交第三条中要求的书面材料。首次申请的聘请单位请先进行系统注册。 (二)办理机关对聘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三)审批通过的,由办理机关签发《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外国专家持《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及相关材料,向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来华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含)的F字签证。 (四)办理机关有权对聘请单位的申请予以拒绝,但须向聘请单位告知原因。 六、其他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或涂改、倒卖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的聘请单位,国家外国专家局或河南省外国专家局将撤销《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将该聘请单位列入黑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 七、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河南省外国专家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