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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17-09-11 09:33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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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郑人社办〔2015〕14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申报稳岗补贴时间界定问题

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15﹞3号)和《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补充意见》(豫人社﹝2015﹞30号)文件精神,为更好的促进企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申报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企业,提交申请时至少参保缴费满一年。上年度参保缴费不足一年的申请企业,按照其上年度实际发生稳岗月数申报。

二、关于一个企业通过多个社保账户申报稳岗补贴问题

企业申报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时,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单位名称及对应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填写申请书,并提供其他规定材料。一个独立法人单位如果按规定注册多个社会保险登记帐号时,应当按照以上要求分别申报。

三、关于劳务派遣企业申报资格问题

劳务派遣企业符合豫人社201530文件规定适用范围,依据政策,应当允许其申报失业保险稳岗补贴。鉴于劳务派遣企业的特殊性质,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 第八条“(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二条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的规定,劳务派遣企业符合以下条件时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前业务培训,对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劳动者支付工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转岗培训,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关于以社会保险关系代理为主要业务的人事代理类型企业申报资格问题

由于以社会保险关系代理为主要业务的人事代理类型企业,企业与其代理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其代理人员不属于代理企业职工,因此,此类企业不符合豫人社201530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对其申报应当不予受理。

201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