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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部分职业(工种)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17-09-11 09:21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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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改革有关要求,推动我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以下简称《2015年版大典》)的职业设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分六批明确取消的17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要求停止职业技能鉴定发证活动。

二、各地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要严格按照《2015年版大典》中的规范名称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不得违规创设职业(工种)名称。国家暂未颁布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不得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发证活动。之前国家颁布有职业技能标准,但《2015年版大典》未确定为职业(工种)的,如《2015年版大典》中有相近职业(工种),且职业技能标准和《2015年版大典》所描述的该职业主要工作任务高度相近的,可暂按已颁布的标准开展鉴定,按《2015年版大典》规定的职业(工种)名称颁发证书。

三、我省不再开展计算机操作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不再核发计算机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需参加计算机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的考生可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全国开展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劳培司字[1997]63号)等文件精神,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统一发证的“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考试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各类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考生参加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的,视同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我省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有关考试站的设立及考试工作流程可到河南职业资格工作网(质量督导-高新技术考试)查询。

四、各地要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的换发工作,根据国务院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省厅有关文件精神,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范围进行规范清理。

 

2016年 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