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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脱贫攻坚、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城镇新增就业110万主要惠民政策一览表(共100条)
 
    来源:办公室(信访工作处、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       时间:2017-07-28 11:48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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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脱贫攻坚、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城镇新增就业110万主要惠民政策一览表(共100条)
序号 主要惠民政策
  一、脱贫攻坚涉及政策
  (一)有关个人政策
1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学生,上公办职业中专的免除学费,并且可以获得每人每年2000元的国家助学金。
2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培训(包括实习),按照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到市外省内参加培训的,每人还可以获得300元的一次性交通、住宿费补贴。
3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可以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培训采取“先垫后补”的办法,垫付或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
4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可以按规定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免费创业培训。
5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第一次创业,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开业经营半年(6个月)以上,带动当地3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6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创办的企业(项目)被评为省级示范项目,省人社部门给予企业2万元至15万元的奖励。
7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可以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每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给予创业担保贷款。
  (二)县(市)级人社部门承担的转移就业脱贫政策
8 建立转移就业脱贫攻坚联系机制,整合有关政策措施,推动转移就业脱贫各项工作开展。
9 依托扶贫部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信息数据库,建立精准识别转移就业台账。县、乡两级要建立一对一的转移就业帮扶机制。
10 县级建立4000平方米、乡级建立300平方米的标准化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面试洽谈、政策咨询、信息登记、社保办理等全方位服务。
11 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宣传转移就业脱贫的典型事迹。
12 牵头制定当地贫困家庭劳动力培训规划。
13 深入贫困家庭开展培训需求调查,积极开展实用技术培训。
14 改进技能培训绩效考核办法,突出培训合格率的考核,严格兑现奖罚。
15 统筹规划公益性岗位设置,每个贫困村开发一个公益性岗位专职负责转移就业服务。开发城乡交通协管、保洁、保安、保绿等岗位,安排符合岗位需要、外出就业困难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
16 开展“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企业招聘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帮助符合岗位条件的贫困家庭劳动力与企业取得联系,促进其实现就业。
17 支持做大做强劳务品牌。在本地有规模和影响力的劳务品牌企业,提高转移就业的质量和水平。
18 落实社保优惠政策。贫困县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援企稳岗补贴,对部分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费率,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和扩大就业。
19 创业担保基金不足的贫困县,每年可按需借用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
  (三)返乡下乡创业助力脱贫政策
20 对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贫困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的,每人最高补贴1500元。
21 为创业培训合格的贫困家庭劳动力,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等免费服务。
22 乡镇、村创办的实体吸纳贫困人口就业达到30%以上,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0000元。
23 每年拿出部分名额,用于扶持贫困县农民工创业园区,达到市级标准的,由所在省辖市给予一次性奖补,达到省级标准的,省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4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25 在长垣县、安阳县、宝丰县、邓州市、济源市、长葛市、遂平县、固始县、浚县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改进金融服助力脱贫攻坚;在滑县、兰考县开展农村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助力脱贫攻坚。
  (四)有关机构、中介、企业补贴政策
26 贫困县建立驻外劳务机构,对开展劳务输出的按规定给予求职就业补贴。
27 在外创业人员、工程承包人员、外出就业人员搜集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带动家乡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按规定给予求职就业补贴。
28 各类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劳务信息员成功介绍贫困家庭劳动力与当地企业或其他实体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并实现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规定给予求职就业补贴。
29 采取“公司+农户”形式带动贫困家庭劳动力居家灵活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0 企业采取分散加工、带动贫困家庭劳动力居家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引导性、技能性、职业素养等职业培训补贴。
31 企业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其为贫困家庭劳动力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32 企业新招聘贫困家庭劳动力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对企业给予补贴。
  (五)贫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
33 县(市、区)政府对重度残疾人或长期贫困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为其代缴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涉及政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1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2 重特大疾病医保待遇。儿童白血病等33个住院病种和终末期肾病等10个门诊病种纳入全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重特大疾病患者住院治疗的,在省、市、县级医疗机构的限价内实际住院医疗费用按65%、70%、80%的比例报销;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按80%比例报销。
3 住院起付标准优惠政策。14周岁以下(含)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4 新生儿医疗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母或父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凭其母或父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母或父身份(只可选择一方)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父母不是当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按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5 大中专学生报销待遇。参保的在校大中专学生节假日期间在原籍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保基金参照参保地相应医疗机构级别标准报销医疗费用。
6 抢救死亡人员报销待遇。参保人员经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因急诊发生的门诊费用视同住院按规定报销。
7 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统一的药品目录和诊疗服务项目目录。
8 用药范围更广泛。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后的药品目录达到2513个品种,较城镇基本医保目录增加112个品种,增幅5%;较原新农合目录增加664个品种,增幅40%。
9 医疗服务项目更丰富。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后纳入河南省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共4441项,与城镇医保相比,支付项目增加177项,增幅4%;与原新农合相比,支付项目增加254项,增幅6%。其中,将城镇医保和新农合都不支付,但临床必需的医疗服务项目,尤其是肝移植、脊柱侧弯矫正术、隐睾下降固定术等用于危重病人治疗的高额医疗服务项目及儿科相关的88个项目,由原自费项目调整为医保基金准予报销。
10 参保人员跨年度住院费用结算。跨年度住院的参保居民,次年仍继续住院的,其上年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不再负担起付标准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的,上年负担的起付标准费用计入次年累计计算。
11 参保人员因急诊、精神病等原因未及时办理转诊转院、异地就医相关手续的,应当在入院后7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补办相关手续。
12 同一疾病过程多次到同一家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第二次及以后不再办理转诊证明,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可直接到医疗机构住院。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13 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
14 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大病保险资金。大病保险资金采取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的方式筹集,不再额外向城乡居民收取。
15 与原新农合相比,将意外伤害、门诊重特大疾病和门诊慢性病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同时,将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和一次性医用材料首付部分纳入合规自负范围,明显降低了大病保险报销门槛。
16 降低起付标准。将城镇居民和原新农合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分别为1.8万元和1.5万元统一调整为1.5万元。
17 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将城镇居民和原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0万元提高至40万元,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18 延续分段报销比例。1.5万元-5万元(含)部分报销50%,5万元-10万元(含)部分报销6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
  (三)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19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困难群众(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的大病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
20 资金筹集。省级统筹,全省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资金管理、统一报销政策。按照人均60元的标准筹集资金。省、省辖市、县(市、区)财政按照30%、30%、40%的比例分级承担;对省直管县(市)和财政直管县(市),省财政负担60%,县(市)财政负担40%。
21 报销标准。2017年全省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3000—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30%的比例报销,5000—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40%的比例报销,10000—15000元(含15000元)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15000—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按80%的比例报销,50000元以上按90%的比例报销,不设封顶线。
22 结算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对符合报销条件而没有及时报销的大病患者,商业保险公司要主动提供报销服务。
23 健康签约服务。将困难群众作为重点人群全部列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象,由签约团队负责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
  (四)困难群众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政策
24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对象、困境儿童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25 住院流程。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县域内就诊时,持社保卡、身份证和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相关证明办理入院手续,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无需缴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医院只收取社保卡和身份证复印件。
26 费用结算。患者出院时,按规定应由基本医保基金、大病保险资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和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患者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后,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件。确保困难群众实现出院“一站式”结算。
  三、城镇新增就业110万涉及政策
  (一)就业政策
1     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应在招用或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2     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进城务工人员、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在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    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具体包括:(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外国人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我省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就业创业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名称调整为就业创业证,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全省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已发放的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
5     毕业生办理就业创业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对申请登记的毕业生及时核发《就业创业证》并将实名信息登记入库,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6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一)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四)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五)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六)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七)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7     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期限调整:“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将长期失业人员由登记失业1年以上调整为半年以上。”
8     申请就业援助程序:“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9     就业援助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以下就业扶持:(一)免费公共就业服务;(二)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三)对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四)对自主创业的,给予免费创业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以及有关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五)对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0     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确认属实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提出就业申请并愿意服从岗位安排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及其街道、社区、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为其安排就业岗位,确保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二)公益性岗位政策
11     公益性岗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公益性岗位开发作为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一项基本措施,实施目标考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筹集、发放和监督。”
12     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公益性岗位的援助对象是符合《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重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中的特困人员。特困人员主要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以下人员:(一)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4555”人员(女性满45周岁以上,男性满55周岁以上);(二)登记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中的“4050”人员(女性满40周岁以上,男性满50周岁以上,下同);(三)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4050”人员;(四)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参战退役士兵、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及残疾退役军人中的“4050”人员;(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烈士家属中的“4050”人员;(六)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城镇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高校毕业生。”
13     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14     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15     申请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条件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单位应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银行账户。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16     公益性岗位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或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应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17     公益性岗位丧葬抚恤待遇:“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丧葬抚恤待遇。”
18     公益性岗位退出后援助:“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做好政策到期人员退出公益性岗位的工作,对年龄偏大、就业困难、生活无来源的人员,按规定及时接续失业保险;对其中工作称职、表现优秀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其订立新的劳动合同,负担其全额工资、福利待遇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化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政策
19     化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渠道:“企业主体与社会保障相结合,通过内部转岗、内部退养、职工安置服务中心托管及劳务输出、社会再就业、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等渠道,积极稳妥做好我省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
20     化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内部分流:“支持企业通过与职工依法协商,妥善内部分流安置职工,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费并采取稳岗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定的稳岗补贴。对企业为促进职工内部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1     化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内部退养:“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经职工本人自愿、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若企业主体消亡,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由职工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由主体消亡单位一次性预留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
22     化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内部退养:“若企业主体消亡,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由职工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由主体消亡单位一次性预留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
23    化产能企业职工安置转岗就业创业:“对有创业意愿的失业人员,要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按规定开展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并按照相关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政策扶持。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
24    化产能企业职工安置转岗就业创业:“对有培训意愿的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职工,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增强再就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助。”
25     化产能企业职工安置社会保障衔接:“兼并重组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变更劳动关系到新企业工作的职工,新企业要及时为其办理变更保险关系手续。”
26     化产能企业职工安置社会保障衔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要按规定为其参保缴费、办理社保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的人员自愿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相关办法执行。医疗保险封闭运行煤炭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由原煤炭企业做实后进行转移,自行管理期间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27     化产能企业职工安置社会保障衔接:“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及落实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至少对失业人员进行一次职业培训;对实现自主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对招用失业人员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安置补助。”
28     化产能企业职工安置社会保障衔接:“对已认定的企业工伤人员,有关省辖市、县(市、区)要按照《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规定,妥善解决其待遇问题。”
  (四)创业政策
29 符合条件、有培训意愿的人员可以参加创业培训,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30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向人社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31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程序领取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大中专学生初创企业,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
32 指导各地每年认定一批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对达到市级标准的,由所在省辖市给予一次性奖补;达到国家和省级标准的,省给予50万元的一次奖补。
33 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0000元。
34 省每年从各地推荐的创业项目中评选一批优秀项目,每个项目给予2至15万元的资助(大众创业扶持项目)。
35 强化公共创业服务,加强创业辅导,建立创业导师队伍,探索组建以创业成功人士和创业服务业专业人士为核心的创业联盟,开展各类创业服务活动,搭建创业交流服务平台。
36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对象包括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及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其中,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创业实训各一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取得职业资格证或专项职业资格证,按相应技能等级确定为五级/初级800元/人、四级/中级1200元/人、三级/高级1600元/人、二级/技师3000元/人、一级/高级技师4000元/人;取得就业技能培训合格证的,按实际培训费用补贴,每人不超过800元。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包括创业意识培训补贴200元/人、创业实训补贴300元/人、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1000元/人。
37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享受对象包括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及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补贴标准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
38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一是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二是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给企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企业(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给灵活就业个人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本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
39 基层岗位补贴。基层岗位补贴包括基本工资和工龄工资,基本工资标准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专科、本科、研究生毕业生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1500元、1600元、1700元,并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工龄工资标准为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岗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工作时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40 就业见习补贴。享受人员范围为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对吸纳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规定可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其中,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为见习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补助,政府财政给予见习补贴。
41 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每人15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对离校后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进行实名制登记的给予一次性每人300元求职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只能享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