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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领失业保险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16-12-21 15:29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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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河南神火煤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申领失业金有关问题的请示》(永人社劳〔2016〕6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对用人单位及其失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时限做了明确要求。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于终止或者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的证明等有关手续报送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第三十条规定:“失业人员应当自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送达之日(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延长到仲裁或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证。”据此,如果用人单位与其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但员工未能及时办理签收手续,导致相关失业人员超过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时限的,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应当补充以下材料:(1)用人单位、失业人员分别出具书面材料,说明未能及时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原因;(2)由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居委会等部门提供的自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材料至失业人员实际办理签收手续期间无业状态的情况说明,以避免出现因失业人员实际上已经就业导致的失业保险基金流失。